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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公积金咨询
    职工满足哪些情形时可申请提取公积金?

    2025-08-11 09:28:31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双阳分理处回复:您反映的问题,双阳区已收悉,现答复如下:经调查核实,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二)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三)偿还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购房贷款本息的;
      (四)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
      (五)支付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费用的;
      (六)离休、退休的;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且账户封存满半年的;
      (九)出境定居的;
      (十)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一)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二)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他情形。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管理中心增值收益。详情可登录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查看。

    回复单位: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双阳分理处



    2025-08-13 14:45: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