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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乱象综合整治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2-03-10 11:03  来源:区城管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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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双府通告〔2022〕4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城市建设秩序,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水平,为广大市民群众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长春市城乡规划条例》《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长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和《长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区政府决定,在建成区范围内开展城市乱象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私搭乱建,对已建成的影响城乡规划和市容管理的违法建(构)筑物予以拆除。

  二、严禁临街商户店外占道销售、加工、洗车修车、堆放商品杂物以及其它店外经营行为。

  三、严禁圈占停车泊位等公共空间,对地桩、地锁、隔离墩、铁链等占用公共空间的障碍物一律清除。

  四、依法对非法营运的三轮车、占用公共道路空间长期停放不移动或不使用的售货车、“僵尸车”、长期锁在电线杆上的手推车、报废自行车进行清理。

  五、严禁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校园周边等公共场所从事露天烧烤、摆放地摊等活动;经营业户要严格执行入室经营,禁止在门前摆放烧烤炉具、餐桌及烧烤车等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物品。

  六、坚决打击各类违法广告行为,依法依规处理各类违法野广告。对影响市容、未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各类牌匾、标识、条幅和其他宣传品等予以强制清除。

  凡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自行清理整改。逾期未清理整改的,区政府将组织相关执法部门进行集中整治。对拒不执行城市管理有关规定的,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对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0日

 

附:《关于开展城市乱象综合整治的通告》的解读

附件:

《关于开展城市乱象综合整治的通告》的解读.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