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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阳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30 09:10  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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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双府办发〔2021〕18号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双阳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双阳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双阳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为切实加强我区农村宅基地管理,保障农村村民合法权益,改善农民居住环境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吉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权力事项清单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双阳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农村宅基地管理、改革及有关活动。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不包括与宅基地相连的农业生产性用地、农户超出宅基地范围占用的空闲地等土地。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规划优先原则。推进完善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先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方可申请宅基地建房。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应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二是坚持集约节约原则。农村村民建设住宅,优先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建房,节约用地面积。三是坚持依法依规原则。在农村宅基地审批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定程序开展,不得违反程序,擅自批准农村宅基地。四是坚持公平公开原则。要充分发挥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切实保障村民民主议事权力。五是坚持权责一致原则。建立区级指导、乡镇(街道)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做到事有人干,责有人负。

  三、部门职责

  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行业管理,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做好信息共享互通,推进管理重心下沉,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及农村宅基地确权颁证工作。

  四、属地责任

  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重心在基层,乡镇(街道)承担属地责任,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街道)审核批准。乡镇(街道)要建立宅基地统一管理机制,统筹协调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街道)农业服务科、自然资源服务科、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等单位履行对乡村规划、宅基地申请、用地审查、农村建房许可、监督管理和违法查处等职责。在乡镇(街道)政务服务大厅,推行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建立宅基地和农房联审联办制度,为农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依法履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责,严格执行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议事程序,负责对农村村民申请建房使用宅基地、流转登记、使用等情况的日常管理,以及违法违规情况日常监督,切实发挥村民自治的管理和监督作用。

  五、宅基地申请和审批管理

  乡镇(街道)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一)申请资格审定

  1.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农村宅基地:

  ①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②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③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2.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①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②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③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④将宅基地或原住房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其它情形。

  (二)申请审查程序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七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查。村集体经济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三)审核批准机制

  审批工作中,乡镇(街道)农业服务科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乡镇(街道)自然资源服务科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下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涉及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由乡镇(街道)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下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四)用地建房管理

  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乡镇(街道)要及时组织农业服务科、自然资源服务科等工作人员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街道)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街道)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农户建房完工后,乡镇(街道)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五)备案管理

  乡镇(街道)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每个季度末将宅基地使用情况报送区农业农村局和区自然资源局备案。

  (六)宅基地收回

  下列宅基地使用权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经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审查,报区政府批准后收回:

  ①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

  ②本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③农村村民因继承等原因形成一户多宅的,多余的住宅应当依法转让,满两年未转让其多余住宅的;

  ④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⑤自依法批准之日起连续两年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的宅基地;

  ⑥采用欺骗、威胁等不当手段取得的宅基地;

  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情形。

  按第①、②、③项规定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地上附着物的评估价格对原宅基地使用人给予适当补偿。

  六、宅基地使用标准

  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法定制度,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原则上是270平方米,最高不超过300平方米。农村村民要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妥善处置。

  七、宅基地盘活利用

  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村民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可以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鼓励农村村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转让宅基地。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具备条件的,鼓励村民建设两层住宅。城镇居民、工商资本等租赁农房居住或开展经营的,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合同到期后,双方可以另行约定。在尊重农民意愿并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积极稳妥开展闲置宅基地整治,整治出的土地优先用于满足农民新增宅基地需求、村庄建设和乡村产业发展。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要全部用于农业农村。对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可以多渠道筹集资金,探索通过多种方式鼓励其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八、宅基地流转

  农村村民宅基地应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宅基地流转双方要依法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到乡镇(街道)农业服务科登记备案。征得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的前提下,鼓励农村村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转让宅基地,转让合同生效后,应及时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手续。要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和强迫农民“上楼”,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严格控制整村撤并,规范实施程序,加强监督管理。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

  九、宅基地统计调查

  建立常规统计和调查制度,各乡镇(街道)要结合国土调查、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等工作,推动建立农村宅基地统计和调查制度,加快开展宅基地和农房利用现状调查统计工作,全面摸清宅基地规模、布局和利用情况。逐步建立宅基地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宅基地申请、审批、流转、退出、违法用地查处、纠纷调处仲裁等信息化管理。

  十、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

  推进房地一体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加快完成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全面掌握农村范围内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利用类型、数量、分布等状况,为宅基地和农房确权登记颁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证书提供基础性支撑,推动农村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

  十一、宅基地法律法规政策宣传

  区乡村要组织开展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宣传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干部群众遵守法律法规的意识,增强依法管地用地、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的自觉性。区农业农村局和自然资源局要加大有关宅基地政策解读、业务培训工作力度,确保工作人员熟知政策。通过电视、报纸、村公告栏等平台进行广泛宣传,提高广大村民对政策的知悉程度。

  十二、违法查处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

  乡镇(街道)要加大农村宅基地监管力度,履行违法查处职责,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不定期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的各类违法行为。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审批程序,依法审批,在农村宅基地的审查、审批过程中,每一环节的经办人为直接责任人,部门责任人为相关责任人,责任人未按照有关规定正确行使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的文件无效,并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非法批准宅基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批准单位或个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三、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如与上级文件规定相抵触,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本办法实施前经有批准权限部门依法批准的农村宅基地继续有效。

 解读:《双阳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起草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