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双阳区宅基地管理工作,根据中央、省市要求,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办印发《双阳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现就制定该文件的相关情况作以下说明。
一、制定背景
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明确“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2019年以来,中央、省、市农办、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先后印发有关农村宅基地管理与利用文件11个。明确提出“建立省市(州)指导、县(市、区)主导、乡(镇、街)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特别是《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快落实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三个文件”的通知》(吉农经发〔2020〕22号)中,明确要求“加快出台县级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并以县(市、区)党委政府文件下发,避免出现农村宅基地审批断档期,形成空窗期”。
二、制定过程
区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人员学习相关政策文件,依据《土地管理法》、吉农经发〔2020〕22号文、《东丰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按照国家和省里对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总体部署,起草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区纪委监委、区住建局、区民政局、区交通局、区司法局、区畜牧局、区水利局、区自然资源局、区环保分局、各乡镇(街道)和国网供电公司等18家单位意见,并经司法局合法性审核,形成了《办法》(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适用范围、基本原则、部门职责、属地责任、宅基地申请和审批管理、宅基地使用标准、宅基地盘活利用、宅基地流转、宅基地统计调查、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宅基地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动态巡查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等12个部分。明确了农村宅基地审批在乡镇街、违法用地查处在乡镇街以及日常业务管理及农民申请宅基地的审批流程。此办法颁布实施以后,农民可以依合理需求审批建房,对于相关违法违建等行为,乡镇街也可以依法查处。
需要重点说明的有:
(一)申请资格审定
1.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农村宅基地:
①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②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③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2.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①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②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③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④将宅基地或原住房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其它情形。
(二)宅基地收回
下列宅基地使用权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经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审查,报区政府批准后收回:
①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
②本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③农村村民因继承等原因形成一户多宅的,多余的住宅应当依法转让,满两年未转让其多余住宅的;
④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⑤自依法批准之日起连续两年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的宅基地;
⑥采用欺骗、威胁等不当手段取得的宅基地;
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情形。
按第①、②、③项规定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地上附着物的评估价格对原宅基地使用人给予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