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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双阳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4-21 14:53  来源:双阳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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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双法办发〔202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相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加大对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监督管理,维护法律权威,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9〕27号)规定要求,结合我区机构改革实际,经申报与审查确认,现将编制完成的《双阳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各类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行政执法机构,以及其他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不得以本单位、本机构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确有必要以本单位名义就行政管理职责内的事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经相关部门审查审核通过后,方可对外发布。同时,应将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区司法局报送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将根据法律法规的立改废或因政府机构改革增设、撤并需要调整行政规范文件制定主体的,另行调整公布。

  本《通知》自印发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双阳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中共长春市双阳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4月8日

  附件:

  双阳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双阳区人民政府

  双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双阳区发展和改革局

  双阳区教育局

  双阳区卫生健康局

  双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双阳区残疾人联合会

  双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双阳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双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双阳区财政局

  双阳区农业农村局

  双阳区畜牧业管理局

  双阳区医疗保障局

  双阳区司法局

  双阳区应急管理局

  双阳区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

  双阳区交通运输局

  双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双阳区民政局

  双阳区自然资源局

  双阳区鹿乡镇人民政府

  双阳区双营子回族乡人民政府(长春双阳经济开发区)

  双阳区齐家镇人民政府

  双阳区太平镇人民政府

  双阳区奢岭街道办事处(长春文化印刷产业开发区)

  双阳区山河街道办事处

  双阳区云山街道办事处

  双阳区平湖街道办事处

 

解读: 《关于公布双阳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