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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双阳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4-22 16:18  来源:双阳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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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草背景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9〕27号)、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长司发[2019]64号)等文件要求,经区政府同意,印发《双阳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并予以公布。

  二、起草过程

  按照区政府工作安排,双阳区司法局参照市局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长司发[2019]64号),结合我区机构改革工作实际,起草了关于对《长春市双阳区司法局关于公布双阳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后形成《关于公布双阳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关于公布双阳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双阳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共29个,主要包含区政府、区政府工作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

  二是明确未列入清单的各类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行政执法机构,以及其他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不得以本单位、本机构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是明确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确有必要以本单位名义就行政管理职责内的事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经相关部门审查审核通过后,方可对外发布。同时,应将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区司法局报送备案。

  四是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将根据法律法规的立改废或因政府机构改革增设、撤并需要调整行政规范文件制定主体的,另行调整公布。

文件:关于公布双阳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