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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区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1-18 14:47  来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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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双府办发〔2021〕2号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医疗待遇,进一步加强我区区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管理,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2月1日起将区直国家公务员(含事业单位人员)医疗补助纳入长春市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

  (二)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在区医院、区中医院及长春市公务员医疗补助门诊定点医疗机构须持社会保障卡就诊,发生应由医疗补助经费支付的门诊医疗费用,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0元,个人自付(含个人账户支付部分)的门诊医疗费0—1000元部分不予报销,1001元—6000元部分按70%比例给予报销,6001元—10000元部分按80%比例给予报销。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按时结算。

  因本人未持社会保障卡就诊或在非公务员医疗补助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不予支付。

  (三)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在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在一个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20万元以下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含住院、门诊特殊疾病、门诊特药等医疗费用),在职及退休人员均补助70%。累计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20万元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为40000元,报销比例为90%。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按时结算。

  在非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按规定到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凭社会保障卡和住院有关材料办理结算。

  (四)区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实行按月拨付,补助标准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与退休人员退休费之和的3.5%。区直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由区财政部门按标准拨付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向税务部门缴纳。

  差额拨款单位缴费财政负担50%,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缴费财政不负担,由用人单位自行缴费。

  (五)区属公务员医疗补助定点机构要加强医疗补助经费使用的管理,认真执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对医疗补助经费使用情况要专人管制,单独建帐,严格审核后上报结算。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13日

 

解读: 《关于进一步落实区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