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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落实区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1-19 16:36  来源:区医保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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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政策背景

  2019年1月1日起我区启动实施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由于未纳入医保系统,享受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医疗补助的人员发生符合规定的门诊(仅限于双阳区区医院和中医院)、住院费用,在患者出院后要持票据到区医保中心窗口申报,医保中心经审核无误后于下月报销日后汇入患者银行卡,副区级以上人员也无法享受二级保健对象待遇。九台区自2011年4月起已经纳入医保系统即时结算,这样就出现了同城不同待遇的现象。为进一步方便享受此项待遇人员就医,实现同城同待遇,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落实区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有关事项的通知》,也就是长双府办发〔2021〕2号文件。

  二、编制依据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府发[2001]46号)、《长春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三、主要内容

  《进一步落实区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有关事项的通知》总共分为五部分:

  一、规定了医疗补助纳入长春市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

  二、明确了公务员医疗救助门诊救助必须前往门诊定点机构持卡就诊,起付线为1000元,合规部分1000以上6000以下报销比例为70%,6000以上1万以内报销比例为80%。

  三、明确了公务员医疗救助住院报销比例为20万元以内合规部分70%,20万元以上部分报销比例为80%,最高支付限额为40000元。

  四、明确了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筹集标准为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与退休人员退休费之和的3.5%,其中行政机关及全额事业单位由财政承担,差额单位由财政和单位各支付50%,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由单位承担100%。

  五、明确了定点医疗机构要对医疗补助经费使用情况要专人管制,单独建帐,严格审核后上报结算。

 

文件: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区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有关事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