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双府办〔2009〕19号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双阳区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长春市双阳区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益性岗位的管理,推动安置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的社会职能,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或社会筹资开发,以帮扶形式安置就业困难群体就业的便民利民就业岗位。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公共服务类、便民服务类和其他公益性岗位。
(一)公共服务类岗位主要包括:专职治安巡逻、交通协管、基层就业、社会保障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协管、残疾人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困难职工帮扶、社会福利服务等岗位。
(二)便民服务类岗位主要包括:非机动车停车场看管、社区保洁、社区保绿、社区养老服务、社区盲人按摩康复服务等岗位。
(三)区政府自行开发的其他公益性岗位。
第三条 公益性岗位由政府统一开发和管理。区政府成立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具体负责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政策落实、手续办理、监督考核和检查指导等工作。
第二章 开发与招聘
第四条 区政府将公益性岗位开发作为一项重要就业援助制度给予支持和鼓励,并根据实际需要,适时对公益性岗位种类、数量及用工形式进行调整。
第五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种类、数量及用工形式由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共同提出,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遵循的主要原则:
1、省、市统一开发与地方自行开发相结合的原则;
2、以安置就业困难群体为重点的原则;
3、以开发便民、利民服务操作岗位为主的原则;
4、符合条件,自愿申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的原则;
5、统一制度,规范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6、保持规模,岗位固定,人员流动,动态监控的原则。
第七条 公益性岗位应招聘具有城镇户口且在劳动年龄范围内就业困难的人员,主要包括:
1、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
2、零就业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人员;
3、单亲家庭赡养两人以上的人员(不包括本人);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的人员;
5、待分配的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6、残疾人。
第八条 根据岗位特点及需要,由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共同协商,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公益性岗位招聘范围及条件可作适当调整。
第九条 用人单位需要开发新的公益性岗位项目或在原有的公益性岗位增加人员和补充公益性岗位空缺的,须事先向劳动保障部门递交申请报告,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共同商定后,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由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按照有关要求和程序面向社会进行公开招聘。
第三章 职责与管理
第十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日常管理应遵循“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用人单位是公益性岗位人员日常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其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和督促管理。各用人单位要有专人负责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各部门派驻社区的工作人员其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属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具体负责,业务工作由各部门负责指导。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负责对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岗中管理等工作,实行严格的考勤制度,将其上岗工作表现与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补贴发放挂钩,明确公益性岗位人员具体工作职责,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考核奖惩办法。
第十三条 公益性岗位实行动态管理,即“岗位固定,人员流动”。用人单位要建立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台账,对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用人单位需按月向区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公室如实上报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增减变动情况和工资、社会保险补贴发放情况。
第十四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公室要对各有关方面使用公益性岗位情况和公益性岗位人员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单位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收回其使用的公益性岗位。
第四章 聘用与解除
第十五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被聘用后,根据岗位实际需要,用人单位与被聘用人员签订全日制或非全日制用工协议。
第十六条 公益性岗位用工协议的签订方式为一年一签,期满后自然终止。
第十七条 协议期满,公益性岗位人员胜任本职工作且考核合格,经用人单位和被聘用人员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用工协议,协议期一年。
第十八条 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以续签协议至退休年龄。
第十九条 协议期内,公益性岗位人员不胜任本职工作,经考核不合格者,由用人单位上报区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公室并说明充分理由,可以提请适当扣发公益性岗位工资或终止协议。
第二十条 协议期内,公益性岗位人员不胜任本职工作、有违反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管理要求或有违法违纪等现象发生,用人单位将有关情况上报区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公室,可提请终止协议。
第二十一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无有效病历诊断书情况下一年内病事假超过三个月的协议自动终止。公益性岗位人员有有效病历诊断书情况下一年内病事假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协议自动终止。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公益性岗位人员解除协议须提请区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公室同意,未经区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公室同意,用人单位不得擅自与公益性岗位人员自行解除协议。
第二十三条 公益性岗位用工协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五章 劳动报酬和资金拨付
第二十四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公室按照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由区财政按政策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公室与用人单位要积极做好配合与协调工作,确保公益性岗位人员劳动报酬及社会保险补贴及时足额支付。全日制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劳动报酬一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六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劳动报酬实行月拨制,即用人单位每月提供公益性岗位人员劳动报酬名册、上月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等材料,到区公益岗位开发与管理办公室办理审核手续,区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向区财政进行请示,然后再按时将公益性岗位人员劳动报酬及保险费拨入各用人单位相应帐户,由用人单位通过银行发放到公益性岗位人员手中。
第二十七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社会保险由单位和个人按缴费比例分别承担,单位承担部分由区财政在再就业资金中列支,个人承担部分由个人支付。社会保险缴费标准按本地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从未参加过社会保险的人员,其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从其上岗的次月起开始办理参保手续。具体事宜由公益岗位办公室和用人单位共同办理。
第二十九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后,由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省政府令第151号)享受相关待遇,享受待遇发生的有关费用由区财政负担。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三十条 劳动保障部门要主动争取纪检监察部门的支持配合,确保公益性岗位人员招聘活动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在公益性岗位招聘过程中,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区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区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考核工作。
第三十二条 区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公室要结合实际建立完善公益性岗位管理目标责任制度和考评细则,规范公益性岗位管理行为。
第三十三条 区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公室依据考评制度建立随时抽查、半年初检和年终总评相结合的评价机制,不断完善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办法和制度。
第三十四条 各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对所申请拨付的有关费用必须设立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单独列账,按规定使用。同时,接受劳动保障、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对虚报冒领、骗取财政补贴的单位和个人,除收回公益性岗位和追回所有补贴资金以外,还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长春市双阳区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长春市双阳区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