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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13 13:23  来源:吉林省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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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现就全省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围绕省委、省政府加快实现吉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的战略部署,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合理划分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政府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二)基本原则

  ——推动交通运输行业发展。充分考虑我省现行体制机制及运行模式有效性与交通运输发展需要的适应性,调整和完善存在问题的事项,稳步推进改革方案落实。

  ——提升交通运输服务质量。结合我省交通运输服务特点,对于推进区域交通运输服务均等化、促进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等落实国家战略部署需要统筹协调的事项,充分考虑交通运输服务的受益范围。

  ——调动市县政府积极作为。通过省级合理授权,明确市县级财政事权,使交通运输服务受益范围与市县管辖区域保持一致,激励市县政府尽力做好管辖区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和运输服务保障工作。

  二、主要内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3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7〕10号)要求,合理确定省和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一)省级财政事权

  1.公路。国家区域性公路应急装备物资储备。省级按照中央制定的政策承担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并承担除中央支出以外的支出责任。

  2.水路。(1)国境、国际通航河流航道。省级承担受中央委托的建设、养护、管理(包括航运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实施,并承担除中央支出以外的支出责任。(2)主要通航河流高等级航道。省级受中央委托负责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实施,并承担除中央支出以外的支出责任。(3)其他主要通航河流航道。省级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负责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实施,并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3.铁路。省级承担全省铁路专项规划编制、省内政策制定等职责。上述领域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4.民航。省级承担全省民航发展、机场布局等规划研究和编制等职责。上述领域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5.邮政。邮政业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管。省级承担省邮政安全管理机构基本和项目支出责任。

  6.综合交通。省级承担全省综合交通发展布局、总体规划设计等职责。上述领域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此外,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综合交通领域省级履职能力建设纳入省级财政事权,主要包括相关领域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所开展的战略规划、行业决策研究、科技创新及信息化,交通运输节能环保,政策、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行业监管,行业统计与运行监测,教育培训、技术咨询评估,开展省际合作等事项。支出责任包括上述事项有关经费支出及人员开支等。

  (二)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

  1.公路。(1)国道。一是国家高速公路。省和市县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应急处置的相应职责和具体组织实施。省级承担由省级负责部分的相应支出,沿线市县政府负责征地拆迁,并承担相应支出及除中央和省级支出以外的支出。二是普通国道。省和市县共同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应急处置的相应职责,市县负责具体实施,省承担由省级负责部分的相应支出和除中央以外的其他养护支出;沿线市县政府负责征地拆迁,并承担相应支出及除中央和省级支出以外的支出。(2)省道。一是省级高速公路。省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制定、监督评价、路网运行监测和协调,承担省级负责部分的建设和管理职责,并承担建设资本金中相应支出;市县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应急处置的相应职责和具体组织实施,负责筹集省级高速公路建设中除省级出资以外的资金。二是普通省道。省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制定、监督评价、路网运行监测和协调,承担由省级负责部分的建设、养护、管理职责,省承担部分的建设、管理支出和全部的养护支出;市县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应急处置的相应职责和具体组织实施,承担除省级支出以外的支出责任。(3)道路运输管理。省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并承担由省级负责事项的相应支出;市县承担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并承担除省级支出以外的支出。(4)国家级口岸公路。省和市县受中央委托负责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省和市县共同承担除中央支出以外的支出。(5)界河桥梁。省和市县受中央委托负责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6)边境口岸汽车出入境运输管理。省和市县受中央委托负责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2.水路。(1)水运绿色发展。省和市县负责组织实施中央制定的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的具体执行事项,省与市县共同承担除中央支出以外的支出。(2)省管理水域水上安全监管和搜寻救助。省负责统筹管理,市县负责具体执行实施,省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3.铁路。省与市县共同承担干线铁路、城际铁路、支线铁路项目地方货币资本金筹措、注入等职责。省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4.民航。省与市县共同承担运输机场、通用机场项目地方资本金筹措、注入等职责。省与市县政府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5.综合交通。(1)运输结构调整、全国性和区域性综合运输枢纽与集疏运体系。省与市县负责共同实施中央制定政策的具体执行事项,共同承担除中央支出以外的支出。(2)综合交通应急保障。省与市县共同承担国家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军民融合和国防交通动员能力建设与管理、国家特殊重点物资运输保障等职责,共同承担除中央支出以外的支出。(3)综合交通行业管理信息化。建设、维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由省与市县共同实施,共同承担除中央支出以外的支出。

  (三)市县财政事权

  1.公路。(1)农村公路。市县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并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2)道路运输站场。市县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并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2.水路。(1)一般通航河流航道。市县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并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2)内河港口公共锚地、陆岛交通码头。市县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并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3)客运码头安全检测设施、农村水上客渡运管理。市县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并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4)地方管理水域水上安全监管和搜寻救助。市县承担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3.铁路。(1)市县承担铁路建设征地拆迁资金筹措、注入等职责。(2)市县承担市域(郊)铁路和铁路专用线(企业投资除外)资本金筹措、注入等职责。(3)市县负责干线铁路中除中央企业负责实施的养护、管理、运营等之外的其他具体执行事项。(4)城际铁路、支线铁路、市域(郊)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的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由地方或地方委托中央企业实施,并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5)市县承担铁路沿线(红线外)环境污染治理和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整治,除国家铁路、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实际管理合资铁路外的其他铁路的安全保卫职责。上述铁路领域事项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4.民航。(1)运输机场及通用机场的管理、运营、机场公共安全等具体事项由市县政府委托具备资质的企业或移交中央企业实施,由市县政府、具备资质的企业或中央企业合法合规履行支出责任。(2)市县负责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外配套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并履行支出责任。(3)市县负责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净空保护,并履行相应支出责任。

  5.邮政。(1)邮政业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管。市县承担落实邮政业安全属地职责、支撑保障机制建设等具体执行事项的支出责任。(2)市县承担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和快递服务末端基础设施,邮政业环境污染治理等相关职责,负责规划、建设、维护、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6.综合交通。一般性综合客运枢纽。市县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等职责,负责建设、维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并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此外,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综合交通领域地方履职能力建设,由市县承担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主要包括相关领域地方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所开展的行业专项研究、科技创新、行业监管、行业统计与运行监测等。支出责任包括上述事项地方有关经费支出及人员开支等。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切实组织实施相关工作,加强沟通协调,有效动员各方力量按计划、分步骤有序推进,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二)落实支出责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和投资计划,切实落实支出责任。对属于市县事权的,原则上由市县政府通过自有财力安排。对地方政府存在收支缺口的,上级政府可根据不同时期发展需要多渠道组织筹集资金支持。

  (三)统筹推进改革。要积极稳妥统筹推进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确保与我省交通运输领域现有重大改革有机衔接、整体推进、务求实效。

  (四)完善配套制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完善预算管理制度,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逐步实现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系统化、规范化。

  本方案自2020年4月1日起实施,并结合中央改革部署和国家政策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附:《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