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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双阳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5-26 09:45  来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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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政策背景依据

  2020年11月18日,省政府出台了《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吉政函〔2020〕86号)文件,明确了2020年1月1日后,省政府受理建设项目用地,一律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暨区片综合地价政策。并要求市、县两级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关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严格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进一步研究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

  为开展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区片综合地价政策,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在区政府的组织下,由人社局牵头制定了《长春市双阳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二、目标任务

  省政府区片综合地价政策出台后,在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李铁刚同志的组织下,区人社局拟定《长春市双阳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初稿后,先后召开两次征求意见会,征求区自然资源局、财政局、社保分局、征收办、农业局、交通局、司法局等各职能部门和各乡镇街意见。并到长春市社保局征求了市社保局意见。最终形成了《长春市双阳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送审稿),提请区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2021年5月10日,该暂行办法正式出台。

  区政府出台该暂行办法,主要目的是全面贯彻落实区片综合地价政策,变单建制为补贴制,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切实提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参保率和覆盖面,让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惠及更多的百姓,全力推动和支持全区大项目建设,尽可能的降低和减少项目征地阻力与障碍,为我区的经济发展和项目建设保驾护航。

  三、主要内容

  参照《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统一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府发〔2011〕22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统一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长府办发〔2012〕44号)文件,自2020年1月1日起,与省政府区片综合地价政策执行时间一致,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长春市双阳区范围内2020年1月1日(含1月1日)以后,辖区内发生征地(征地时间以最后一次发布拟征地公告时间为准)的被征地农民且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的,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方能按本暂行办法规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不包括土地被征收后,重新获得调剂土地的,发生征地时,户籍已迁出本区的。

  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登记时,由财政部门按照土地收益归属给予缴费补贴,每人每年1000元,补贴15年,共15000元。政府缴费补贴只能享受一次。政府缴费补贴必须一次性拨付到位。

  政府缴费补贴足额拨付后,年满60周岁并已达到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在取得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后,自满足待遇领取条件下月起,按月领取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待遇支付终身。每人每月能够领取约168元的养老金(包含地方补贴60元/月、需要区财政单独列支)。

  四、涉及范围

  长春市双阳区范围内2020年1月1日(含1月1日)以后,辖区内发生征地(征地时间以最后一次发布拟征地公告时间为准)的被征地农民且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的,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方能按本暂行办法规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不包括土地被征收后,重新获得调剂土地的,发生征地时,户籍已迁出本区的。

 

文件: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双阳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