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搜 登录| 注册

政府文件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文件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双阳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5-26 09:40  来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字体: 打印
 

长双府规〔2021〕1号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长春市双阳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0日

 

  

长春市双阳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吉政函〔2020〕86号)文件精神,参照《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统一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府发〔2011〕22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统一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长府办发〔2012〕44号)等文件规定,全面贯彻落实区片综合地价政策,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自2020年1月1日起,将辖区内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在此基础上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第二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由区政府统一组织领导。

  被征地农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被征地农民参保申报、材料报送等工作,包括基本信息的采集、办理参保业务所需材料的收集、复核与上报,有关材料的发放及参保人员资格的认定和待遇领取资格的认证等工作。村集体和被征地农民要积极配合相关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财政部门负责按照社会保险部门提供的养老金支出计划将地方补贴资金足额转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按照土地收益归属将政府缴费补贴转入社会保险部门指定的基金收入专户。

  人社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规划、政策调研、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社会保险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及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办理辖区范围内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

  土地征收部门负责配合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

  第三条 2020年1月1日(含1月1日)以后,辖区内发生征地(征地时间以最后一次发布拟征地公告时间为准)的被征地农民且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的,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方能按本暂行办法规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下列人员不在参保范围:

  (一)土地被征收后,重新获得调剂土地的;

  (二)发生征地时,户籍已迁出本区的被征地农民。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缴费补贴构成。

  政府缴费补贴是指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登记时,由财政部门按照土地收益归属给予缴费补贴,每人每年1000元,缴费补贴15年,一次性拨付到位。政府缴费补贴只能享受一次。

  第五条 社会保险部门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由政府缴费补贴及利息构成。社会保险部门于政府缴费补贴到账后,如实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记账利率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与计息方法执行。

  发生征地时,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建立个人账户后,参照第七条执行。

  发生征地后,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出现死亡的,应终止本保险关系。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包含政府缴费补贴,均不能继承。政府缴费补贴余额用于支付其他参保人员的养老金。发生征地后,已参保人员户籍迁外地的,参照第七条执行。

  第六条 养老保险待遇

  (一)领取待遇条件

  政府缴费补贴足额拨付后,年满60周岁并已达到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在取得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后,自满足待遇领取条件下月起,按月领取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待遇支付终身。

  (二)待遇标准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地方补贴60元/月;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政府缴费补贴及利息)除以139。

  (三)待遇调整

  根据国家有关待遇调整的统一政策和资金渠道,适时调整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

  第七条 本暂行办法实施后,参保人员身份发生变化的,应封存本保险关系,并按参加的相应养老保险制度规定执行。

  本办法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制度的衔接办法,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单独记账、单独核算。社会保险部门在基金管理上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开设基金收入户和基金支出户,财务数据统一管理维护。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长春市双阳区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长双府〔2008〕13号)和《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长春市双阳区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长双府办〔2010〕13号)文件自行废止,已按照原文件参保缴费的继续执行。若上级部门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长春市双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春市双阳区自然资源局、长春市双阳区财政局、长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双阳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解读:《长春市双阳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