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环罚字〔2024〕SY6号
刘保玉:
公民身份号码: 220112xxxxxxxxxxxx 社会信用代码: \
地址: 双阳区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我局于2024年5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堆存废土砂石等物料未苫盖。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现场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性且符合双人执法;
2、2024年5月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执法视频1条,5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执法视频1条,证明刘保玉堆存物料未进行苫盖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
3、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4、《长春市规划区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图》1份,证明堆存物料所处功能区为二类区;
5、双阳区空气质量联网监测管理平台数据1份,证明物料未苫盖发生时间环境空气质量指数为良。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关于“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长环罚告字〔2024〕SY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截至2024年5月29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举行听证的要求,视为你(单位)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参照《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附件《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四)大气污染防治中关于“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细化规定: 一、个性裁量基准中所处区域是二类功能区,裁量等级为3,行为发生时间当天环境空气质量指数为良,裁量等级为2;二、共性裁量基准中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环境违法次数为1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是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 1;三、修正裁量基准中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为已经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经济承受度为个人,裁量等级取最低值为-2、地区差异长春市为1。最终计算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10万×[5/2+2/2-4/4]/10,核算自由裁量处罚金额是2.5万元。因此,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至支持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