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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创建国家级节水型城市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4-29 09:46  来源:长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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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落实国家节水行动计划,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争创国家节水型城市,实现我市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长春市创建国家级节水型城市实施方案》(长府办发【2020】13号,以下简称《方案》),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深入开展节水型城市建设,使节约用水成为每个单位、每个家庭、每个人的自觉行动”。同时,在《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中,明确了加强城镇节水的工作任务,全面建设节水型城市。

  根据《根据住建部、发改委关于印发<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考核办法>和<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通知》(建城〔2018〕25号)文件精神,经过之前两年多的准备,于2018年12月20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正式下发了《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命名吉林省节水型城市的函》(吉建函【2018】1167号),正式命名我市为吉林省节水型城市。在此创建省级节水型城市的基础上,于2019年下半年开始国家级节水型城市进行专题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结合前期征求的二十多家单位的意见和建议,起草了《方案》(征求意见稿)。

  二、法律依据

  主要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节水工作的通知》(建城〔2014〕114号)、《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建城〔2018〕25号)、《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吉林省节约用水条例》、《长春市节约用水条例》、《长春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修订)》。

  三、重点内容

  (一)指导思想。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方针,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水资源保护的关系,积极创国家级建节水型城市。

  (二)创建目标。

  总体目标:2020年底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

  具体目标:供水管网漏损控制目标,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20年底,控制在10%以内;城市再生水利用目标,力争污水实现全收集、全处理,结合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景观生态补水和城市水生态修复,推动污水再生利用。到2020年底城市再生水利用率不低于20%;节水器具普及率,建成区公共及民用建筑用水器具符合《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T164)标准的比例达到100%。

  (三)创建范围。国家级节水型城市创建范围为中心城区、开发区。

  (四)主要任务。设立城市节水管理机构;健全节水相关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编制我市城市节水专项规划;实行规范的城市节水统计制度;建立稳定的节水财政制度;编制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做好工程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明确“三同时”制度的实施程序;对公共供水的非居民实行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计划用水率不低于90%;出台限制特种行业用水、鼓励使用再生水的价格指导意见或标准;全面改造老旧供水管网,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大力开展节水型居民小区、节水型单位、节水型企业创建活动;全面推广普及节水器具等。

  (五)实施步骤:第一阶段:组织实施阶段。各责任单位结合国家节水型城市创建实施方案,制定工作计划,把每项指标分解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明确完成任务的进步和要求;第二阶段:自查整改阶段。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进一步完善和提升节水指标体系和数据资料。第三阶段:申报验收阶段。查漏补缺、巩固各项创建成果,确保各项指标保持稳定。2020年下半年按照《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组织申报,力争年底前通过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专家委员会的评审验收。

  四、落实措施

  一是强化工作落实。创建国家级节水型城市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部门多。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增强全局观念、时间观念,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做到协同推进、整体联动,确保在预期的时间内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要求。

  二是加大资金投入。按照创建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将创建节水型城市经费列入市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加大对节水型设施建设、改造等资金投入,为创建工作提供充足的财力保障。

  三是强化宣传发动。全面开展创建活动,以每年的“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城市节水宣传周”活动为契机,以开展节水型企业、单位、小区创建活动为重要载体,发动全社会参与创建节水型城市工作,引导市民自觉树立节水理念,营造浓厚的创建氛围,确保创建工作取得圆满成功。

文件: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创建国家级节水型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