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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双阳区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加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办法
发布时间:2005-10-13 16:12  来源:双阳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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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双府办[2005]40号

 

  区民政局 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区财政局

  第一条 为从根本上解决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问题,建立起规范的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关于建立全省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体系的指导意见》(吉民发[2003]2号),依照《长春市双阳区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户籍在双阳区的以下重点优抚对象:

  (一)在乡复员军人(1954年10月31日以前入伍);

  (二)享受定期补助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三)领取抚恤金的七至十级在乡残疾军人;

  (四)享受定期抚恤的烈士遗属;

  (五)享受定期抚恤的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六)享受定期抚恤的病故军人遗属。

  第三条 在乡重点优抚对象按照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参加双阳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

  第四条 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医疗保险,缴费额度以上年度全区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4%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个人账户按《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双阳区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的通知》(长双府[2002]41号)文件规定,从转移支付优待金中每人提取300元医疗费作为个人

  账户,不发放社会保障卡,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优抚对象本人。

  第五条 区民政部门负责组织确定符合条件的参保对象,填写《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险申报登记表》,报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核后办理相关参保手续。

  第六条 参保优抚对象持区医保中心制发的《医疗保险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享受区基本医疗保险的住院统筹待遇(达到退休年龄的按退休人员住院报销比例对待)。

  第七条 民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是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区民政局负责统计参保人数,区财政局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参保人数,将基本医疗保险费一次性拨付区医保中心。区医保中心负责承办具体医疗保险业务。

  第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长春市双阳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和《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双阳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长双府[2003]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