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双府〔2010〕40号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做到依法征地,合理补偿,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双阳区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现就公布长春市双阳区耕地平均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适用范围
本次公布的耕地平均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适用范围是双阳区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依法界定耕地平均年产值
本通知所称耕地是指旱田、水田和菜田。耕地的平均年产值是区域内前三年耕地农业产值的平均值。
三、合理确定耕地平均年产值标准
(一)旱田每平方米平均年产值,城市规划区内为1.50元、城市规划区外为1.42元。
(二)水田每平方米平均年产值,城市规划区内为1.70元、城市规划区外为1.55元。
(三)菜田每平方米平均年产值,城市规划区内为3.50元、城市规划区外为3.35元。
(四)大棚每平方米平均年产值,城市规划区内为11.00元、城市规划区外为10.00元。
(五)温室每平方米平均年产值,城市规划区内为15.00元、城市规划区外为13.00元。
如果前三年种植不同农作物的,按实际种植农作物的三年平均产值计算年产值。
四、分区确定征收土地补偿的倍数
(一)征收城市规划区内旱田、水田,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费合计按平均年产值的30倍给予补偿(土地补偿费15倍、安置补助费15倍);征收城市规划区外旱田,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费合计按平均年产值的23倍给予补偿(土地补偿费8倍、安置补助费15倍);征收城市规划区外水田,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费合计按平均年产值的25倍给予补偿(土地补偿费10倍、安置补助费15倍)。
(二)征收菜田,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费合计,不论城市规划区内外,一律按平均年产值的22倍给予补偿(土地补偿费9倍、安置补助费13倍)。
(三)征收大棚,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费合计,不论城市规划区内外,一律按平均年产值的18倍给予补偿(土地补偿费9倍、安置补助费9倍)。
(四)征收温室,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费合计,不论城市规划区内外,一律按平均年产值的19倍给予补偿(土地补偿费9倍、安置补助费10倍)。
(五)征收园地、林地,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照该区域内旱田平均年产值的标准和倍数给予补偿。
(六)征收未利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和道路,其土地补偿费比照旱田平均年产值的8倍给予补偿。
国家和省、市对交通、水利等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长春市双阳区耕地平均年产值和征收耕地补偿标准表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 |
长春市双阳区耕地平均年产值和征收耕地补偿标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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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 位 |
前三年平均年产值 |
土地补偿费(倍数) |
安置补助费(倍数) |
补偿倍数(两费合计) |
两费合计补偿价格 |
备 注 |
城市规划区内(包括云山街道全部、平湖街道城郊村、双桥村、甩湾村、杜家村一组、八组、常明村二组、三组、四组、梨树村二组、三组、四组、七组、宋家村一组、二组、三组、四组、七组、十组、十一组、东方一组) |
旱田1.50元/㎡ |
15倍 |
15倍 |
30倍 |
45.00元/㎡ |
城市规划区是根据城市规划确定的范围,不打破村民小组界限 |
水田1.70元/㎡ |
15倍 |
15倍 |
30倍 |
5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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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田3.50元/㎡ |
9倍 |
13倍 |
22倍 |
77.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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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棚11.00元/㎡ |
9倍 |
9倍 |
18倍 |
19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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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室15.00元/㎡ |
9倍 |
10倍 |
19倍 |
28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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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区外 |
旱田1.42元/㎡ |
8倍 |
15倍 |
23倍 |
32.66元/㎡ |
城市规划区外是指全区行政辖区内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全部范围 |
水田1.55元/㎡ |
10倍 |
15倍 |
25倍 |
38.7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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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田3.35元/㎡ |
9倍 |
13倍 |
22倍 |
73.7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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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棚10.00元/㎡ |
9倍 |
9倍 |
18倍 |
18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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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室13.00元/㎡ |
9倍 |
10倍 |
19倍 |
247.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