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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双阳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23 14:05  来源:区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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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双阳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暂行)

长双府发〔2019〕1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和维护,确保工程良性运行,持续发挥效益,根据《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吉政发〔2013〕6号)、《吉林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吉发改农经联〔2014〕772号)和《吉林省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吉水建管联〔2014〕1700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由水利部门组织实施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其他农村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可参照本办法。

  第二章 工程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三条 产权归属及责任划分:按照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要求,全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产权均移交所属的乡镇(街道)、行政村,即供水单位,确定为受益村集体所有,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村负责运行和维护管理,为运行管理单位。两村共用供水设施和两乡镇(街道)共用供水设施的,产权归水源井等主要设施所在管辖地所有,并负责运行管理。入户工程产权属用水户所有,用水户自行管理,管理及维修费用由用水户自行承担,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所有损失由用水户承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不得从事影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运行安全的活动。用水户新建、改建或拆迁用水设施涉及供水主体工程的,应当征得区水利局同意。造成供水设施损坏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要依法赔偿。

  第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成验收后,建设单位应与运行管理单位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明晰工程产权。工程移交后,运行管理单位负责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如因外部原因造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主体部分及管道损坏的,本着“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由造成破坏的单位或个人负责处理并赔偿损失。

  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分级分部门负责,并建立“区、乡、村、站”四级管理模式,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第五条 区农村供水管理中心负责全区农村供水工程项目的综合协调、业务指导、技术培训以及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主管单位是工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程管理单位是工程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

  第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是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乡镇(街道)要确定具体主管农村供水工作的领导及工作人员。乡镇(街道)每季度至少要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工作。主管领导每月至少要走访一次供水村屯,发现运行、维护等问题及时解决。行政村要全面掌握所属供水站供水运行情况,乡镇(街道)要对各村管小组及供水站水管员建立奖惩机制。

  各乡镇(街道)应制定供水应急预案,负责工程故障时抢修、维护及与相关部门的组织协调,并负责应急供水。每年乡镇(街道)要安排一定资金用于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年终区政府对运行管理工作实行绩效考核、评比。

  第八条 区水利部门负责抓好农村饮水工程规划、项目实施方案等前期工作和组织实施,指导、监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工作。区水利局设立农村供水投诉热线电话。

  第九条 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制定农村供水工程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和污染防治规划。对涉及环境污染造成的水质不合格的企事业单位、个人进行监督执法。

  第十条 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监测农村供水工程生活饮用水源水质。每年要定期对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进行检测,监测水质变化。

  第十一条  区电业部门要按有关文件规定标准收取电费,并按管理范围及时维修线路及相关设施。

  第十二条  区财政部门负责按计划安排落实维修管护经费和水费补贴等,保证建后管护工作所需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三条  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供水水价的核定和监管。

  第十四条  区自然资源、税务、发改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农村供水工程的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各乡镇(街道)水利工作站是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监督管理部门,隶属区水利局。其职责为:

  1.管理本辖区各村已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逐个建档立卡,全面掌握各项供水工程的基本状况、工程效益,鉴定各项工程的完好程度。

  2.抓好水利体制改革,广泛宣传,发动群众,督促落实管护责任。

  第十六条 各乡镇(街道)要设立供水监督热线电话,成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领导小组,由乡镇(街道)负责人担任组长,工作人员由驻村干部和村干部组成。其职责为:

  1.乡镇(街道)建立健全工程运行管理、水费收缴制度,做好运行管理日志,定期巡查,确保供水设施安全运行。对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调动管理人员积极性,规范管理行为,提高工程效益和管理水平。

  2.乡镇(街道)要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对供水水源的管理,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工程供水水源保护区和工程管护范围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经常巡查,及时处理影响水源安全的问题。

  3.负责本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及附属设施的管理、维修和养护,保证本区域供水工程安全运行。

  4.做好饮水安全工程受益村组的各项协调工作及群众纠纷处理。

  5.负责组织村、组及用水户对工程进行维护管理,督促用水户水费收缴工作。

  6.配合各部门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

  7.发生管道破裂等问题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防止造成房屋、道路、农田等水毁损失以及人身安全事故的发生,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8.制定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对发生水致传染病等影响群众身体健康的事故时,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启动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及时查明原因,妥善处理,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供水工程受益村要设立供水服务热线电话,成立村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小组(简称村管小组)负责各供水站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组长由村干部担任,并根据本村实际确定水管员。其职责为:

  1.负责各自辖区内水源工程、管理房、机电设备、供水主管道、支管道等工程设施的管理和维修,保证本村供水工程正常安全运行。

  2.督促水管员向用水户按期收缴水费。

  3.筹措水管员报酬,水管员报酬由各村收缴水费解决,按成本收费工程可以采取向用水户收取或安排公益岗位等方式。

  4.确定水管员工作职责,制定本辖区工程管理制度并对单村供水工程核定收费标准。

  5.村管小组应当随时对村级管网、水源井、管理房及其附属物进行巡查、检修和维护,村管小组无法排除的故障和隐患,应及时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联系,共同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十八条 凡新增的用水企业或用水户,需提交用水申请、村组证明,由村管小组审查后报乡镇(街道)审核,由乡镇(街道)安装通水。对因修路、建房等其他原因需要改变原有供水线路及设施的,必须报乡镇(街道)、村管小组批准,由乡镇(街道)、村管小组负责实施。

  第十九条 供水站周围50米内不允许有厕所、猪圈、鸡舍、粪坑等污染源。运行管理单位要负责划定管护范围,防止污染。负责清除各供水站周边已建的可能影响水源水质的建筑和污染源。

  第二十条 水管员必须进行身体健康检查,要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区级及以上综合医疗机构颁发的预防性体检健康证上岗,并建立健康档案,每年进行一次体检,如发现有传染病,应立即离岗。

  第二十一条 水管员应具备的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身体健康,政治素质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遵纪守法,有一定文化程度,有较好的群众基础。供水设备必须由水管员本人操作,违反本规定造成一切后果由水管员负全部责任。严禁未成年人和年老体弱的人看管操作供水设备。

  第二十二条 水管员要接受区农村供水管理中心的技能培训和业务指导。区供水管理中心每年组织乡、村、站三级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将业务培训情况及时编制培训档案,并留存影像资料。不接受技能培训、不按规程操作及管理不善的水管员,区农村供水管理中心可向运行管理单位提出建议更换。因违规操作造成设备损坏和经济损失的,由水管员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三条 水管员要按规定保证农户供水时间,不得擅自停水、拖延供水时间和减少供水量。因特殊情况或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成本核算的水费收缴标准,不得私自提高收费标准,更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收取的水费中应包括电费、人员工资、冬季取暖等费用,并提留一定比例的维修养护基金。

  第二十五条 水管员要负责供水站及泵房周围环境卫生监管,保持环境清洁,防止污染水源。

  第三章 水费征收

  第二十六条 农村饮用水供水实行有偿使用、多种形式收费制度,在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未出台水费指导价格以前,由各村根据实际情况宜采取“一事一议”召开村民大会自行确定;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出台指导水价后,遵照执行。

  1.用水单位和用水户要实行计划用水,按照节约用水的原则,逐步实行成本水价。

  2.村管小组应建立水费专户,将收缴的水费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缴的水费主要用于支付电费、主体工程的运行、管理、维修等,不得乱支乱用。

  第四章 维修养护经费

  第二十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资金由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区级财政资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筹措、水费提留、群众自筹等方式筹集。

  第二十八条 凡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须设立维修养护基金,维修养护基金原则上自筹自用。通过建立区、乡、村三级维修养护基金,坚持自筹为主、补助为辅的原则,实现“以水养水,略有结余”的良性循环。

  维修养护基金通过争取上级部门划拨的维修资金和区财政部门预算安排(可按工程数量、规模核定)保障落实,设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非人为原因造成损毁的修复,对经审核确实无力承担维养的部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进行补贴。

  各乡镇(街道)、村委会筹集的维修养护基金建立专账,专项用于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日常管护和维修,使用情况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乡镇(街道)应进行行政监督。

  第五章 水源地保护及水质

  第二十九条 全区农村水质检测、监测由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区卫生健康部门(农村水质检测中心)要严格按照省、市行业部门要求,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源水、管网水、末梢水开展水质检测工作,实时监测全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饮用水情况。

  第三十条 存在饮用水水源污染或隐患时,责任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或隐患,并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和水利等部门应立即调查处理,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区水利局会同卫生健康局、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制定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各乡镇(街道)制定的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报区水利局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各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各供水站向区卫生健康部门申请办理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如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发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依法处罚。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供水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施行过程中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