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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春市双阳区2019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1-14 14:18  来源:区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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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双府办发〔2019〕13号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有关部门:

  《长春市双阳区2019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长春市双阳区2019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和打赢脱贫攻坚战有关要求,切实做好全区2019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根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危房改造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9年四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任务计划的通知》以及农村危房改造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任务

  全区2019年农村危房改造任务978户。全部为建档立卡贫困户、分散供养特困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四类重点对象。

  二、补助对象与补助标准

  (一)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

  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住房危险且贫困

  (1)住房危险:按《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鉴定为C级或D级危房,一般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必须是现住房信息已经录入全国住房信息系统中的农户。

  (2)贫困:建档立卡贫困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等四类重点对象。

  建档立卡贫困户由区扶贫部门认定。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分别由区民政、残联、扶贫部门认定。

  已纳入易地扶贫搬迁或有搬迁计划的村庄和农户不得列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

  (二)补助标准。2019年,农村危房改造省级户均补助15750元,市级户均补助3000元,区级户均补助1000元,合计户均补助19750元。建档立卡贫困户D级市级另加3000元。结合脱贫攻坚任务和实际情况,按照《关于调整全省农村危房改造分类补助标准的通知》(吉建联发〔2016〕15号),依据改造方式、建设标准、成本需求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不同情况,全区决定实行分类补助。

  三、改造方式、标准和技术服务

  (一)改造方式

  拟改造农村危房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属整栋危险(D级)房屋,能通过加固能够达到安全住房的,在降低改造成本的前提下,鼓励采用加固技术进行修缮加固,对没有修缮加固价值的D级危房,要实行拆除重建。

  各乡镇(街道)要积极编制村庄规划,统筹道路、供水、环保等设施建设,加强对农房风貌建设的技术指导与管理,注重在建筑形式、细部构造、室内外装饰等方面延续民居风格,推动建设具有地方民居特色的现代农房,改善村庄人居环境。农村危房补助资金必须用于住房的本体建设,不能用于单纯的住房装饰装修,更不能用于围墙、院门、车库、厂房等非住房设施建设。农村危房改造的住房产权原则上归农户所有。

  (二)改造标准

  1.建筑面积。改造后的农房主房(指客厅、卧室等主要居住空间,不含独立厨房、卫生间、仓储等辅助用房)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3平方米;原则上,3人(含)以下农户的主房建筑面积宜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3人以上农户的主房建筑面积人均不得超过18平方米;辅助用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主房建筑面积的50%。修缮加固的按原房屋面积,未达到最低面积要求的,可以适当扩建。对于自筹资金和投工投料能力极弱需要社保政策兜底脱贫的特困户,改造房屋面积按下限标准控制。

  各乡镇(街道)及村要按照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编制的《长春市农村危房改造方案推荐图集》,帮助改造户确定符合当地农民生产生活习惯、体现民族和地方建筑风格且可分步建设的农房设计方案,便于农民富裕后扩建,并出台相关配套措施,积极引导,防止出现群众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的问题。

  2.房屋结构。应达到抗震设防要求,住房主体以砖混结构为主,鼓励支持选用节能、环保的新型墙体材料。选址要避开滑坡、崩塌、洪水、泥石流、雷击等气象、地质灾害多发的地点及采矿塌陷区。

  3.配套设施。有厨房、照明用电入户,饮用水方便,能满足居住对象基本卫生条件和基本生活需要。

  在工程建设与验收等环节要严格执行《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贫困户住房安全保障基本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吉建村〔2018〕18号)确定的最低建设要求,确保改造后农房正常使用安全与基本使用功能。

  (三)技术服务

  农村危房改造必须由经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承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单位要对质量安全负责,并按合同约定对所建房屋承担保修和返修责任。各乡镇(街道)要配备农房建设专业管理员,协调村级组织,对承揽农村住房设计(施工)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建筑工匠)与农户签署依据基本结构设计施工的承诺书。乡镇(街道)建设管理员要加强对农房设计的指导和审查,在农村危房改造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等关键施工阶段,及时到现场逐户进行技术指导和检查,发现不符合基本建设要求的当即告知建房户,并提出处理建议和做好记录。乡镇(街道)要组织协调红砖、水泥、钢材等主要建筑材料和门窗过梁等常用构件的生产、采购与运输,在保证危房改造质量的前提下,节约建设成本,帮助选购商家能提供质量检测合格证明的建筑材料。要开设危房改造咨询窗口,面向农民提供危房改造技术服务和工程纠纷调解服务。

  四、实施步骤

  (一)计划下达阶段。结合全区实际情况,制定2019 年四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计划,并将改造任务分配到各乡镇(街道)。

  (二)组织实施阶段(8月—12月)。各乡镇(街道)按照本地2019年农村危房改造任务组织实施,于2019年底前完成危房改造任务。

  (三)竣工验收阶段。危房改造结束后,按照《吉林省农村贫困户住房安全保障基本技术要求(试行)》要求,组织相关部门逐户逐项检查,不合格的要按照标准整改到位,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操作流程并竣工验收合格的,填写《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建房备案书》,并及时由区财政部门通过各乡镇(街道)财政专户,将补助资金打卡发放到户,确保资金安全、高效、透明。

  五、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责任单位要加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明确分工,密切配合。住建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出台的农村危房改造各项政策和制度,指导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要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经费等纳入财政预算,同时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民政、扶贫、残联、水利、卫生健康、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主动作为,共同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各乡镇(街道)要安排专人负责,层层落实责任,规范管理,确保全面完成改造任务。

  (二)强化质量安全管理。要全面实行“五个基本”(即基本的质量标准、基本的结构设计、基本的建筑工匠管理、基本的质量检查、基本的管理能力),建立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和加强乡镇(街道)建设管理机构,提高服务和管理农村危房改造的能力。加强乡镇(街道)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人员和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与管理,提高其农房建设抗震设防技术知识和业务素质。地震设防地区实施农房抗震改造要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建村〔2011〕115号)。通过对危房修缮加固实施改造的,由区政府委托服务部门组织技术人员对原有房屋主要结构安全隐患进行鉴定,提出有针对性的维修方案并指导实施。政府委托服务部门的技术人员,对危房改造施工现场开展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发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做好现场记录,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加强风貌管控。农村危房改造应实施风貌管理。改造后农房要体现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注重保持田园和传统特色。各乡镇(街道)要制定或具备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房设计图及风貌管理要求。风貌管理要求应包括选址、建筑体量、外观等方面内容,并纳入村庄规划。自2019年起,在危房改造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吉林省农村贫困户住房安全保障基本技术要求(试行)》第十七条“禁止使用彩钢材料作为围护结构”的规定,禁止使用彩钢瓦。对使用彩钢瓦的房屋一律不予验收。对往年改造已经使用彩钢瓦的房屋,要组织人员进行一次排查,存在质量问题的要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维修养护。争取利用2-3年时间逐步更换其它材质。对其他农户自建房屋,各乡镇(街道)要加强风貌管控,引导农户采用其他材质屋面,提高屋面耐久性和居住舒适度。

  (四)完善档案信息。进一步规范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做到电子档案、纸质档案与实际改造情况一致。对档案内容与实际不符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对下达指标与电子档案数量不符的,及时补充完善;各乡镇(街道)要按照各年完成指标数进行梳理,2016年以来实施改造的,要于2019年12月底前完成“三统一”工作;2016年以前实施改造的,要于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三统一”工作。

  (五)强化绩效考评。要建立农村危房改造年度绩效考评制度,开展年度绩效考评,健全激励约束并重、奖惩结合的任务资金分配与管理机制。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对各乡镇(街道)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行年度绩效考评,综合评价各地政策执行、资金落实与使用、组织管理、工程质量与进度等情况,公布绩效考评结果与排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