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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9-11-12 13:31  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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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长期而有保障的权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文件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关于印发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吉办发〔2018〕47号)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对双阳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成员身份确认的标准和时点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是指长春市双阳区农村各村民小组,在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甄别,明确哪些人员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哪些人员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过程。只有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才能依法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财产权利、收益分配权利、民主管理权利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是指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生产、生活的人。具体确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宜采取单一的户籍标准,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是具有当地户口,且落户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二是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承包土地资格的人员,并以其作为基本生活保障。三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且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有密切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中,每个人只能享有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得遗漏,也不得重复登记。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标准以行政村为单位,成员登记要以村民小组为单位。

  各乡镇(街道)村组成员身份确认的时点统一定为2019年7月1日零时。乡镇(街道)已依法开展成员身份确认的村组,以乡镇(街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确定的时点为准,不再另行更改。

  二、成员身份确认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公开公正

  开展成员身份确认应依法推进,充分体现确认过程公平公正、确认结果公开,切实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二)程序规范、群众认可

  开展成员身份确认应充分尊重成员的主体地位,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成员身份确认遇到的问题由成员大会民主协商解决,既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又要防止借民主决策非法剥夺或损害少数人的合法权益。

  (三)尊重历史、兼顾现实

  开展成员身份确认应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客观实际,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切实维护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四)维护稳定,化解矛盾

  开展成员身份确认应充分结合本村组实际,重点考虑与集体经济组织不可分离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财产关系,综合户籍关系、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面利益,特别注重保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三、成员身份的确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人员,应当认定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资格:

  1.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户籍,已经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

  2.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户籍,二轮土地承包后无家庭承包地,依据法律、政策应当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

  3.父母双方或一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本人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人员。

  4.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的人员。

  5.因合法的婚姻(女方嫁入和男方入赘及依法随其生活的未成年子女等)、收养关系,户籍迁入本地,已进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实际生产、生活,未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

  6.户籍迁出,但仍依法保留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且未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

  7.本人或法定监护人自愿书面申请,按照民主议事程序,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2/3以上表决通过,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

  8.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军人(已升任中高级士官或干部的,或者按政策进行转业安置的士官除外),应当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9.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以及未享受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应当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0.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刑人员,应当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1.对二轮承包时期“农嫁农”的妇女和入赘女婿,已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按土地承包经营权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确认成员身份;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按户籍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确认成员身份。

  12.对“农嫁居”的妇女和入赘女婿,仍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其仍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3.离婚、丧偶妇女未再婚,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未享受新居住地成员身份的,应当确认其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4.离婚、丧偶妇女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男性再婚的,如未取得夫家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未享受夫家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应当确认其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5.离婚、丧偶妇女与城镇户口男性再婚的,仍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确认其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6.在双阳区内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且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有密切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双阳区外未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凭未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证明,按照生产、生活地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7.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的,应当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其他人员。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人员,应当认定不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资格:

  1.死亡或被公安机关宣告死亡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死亡,自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之日起,其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丧失。

  2.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自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之日起,其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丧失。

  3.已经移居到国外,并取得外国国籍的,其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丧失。

  4.户籍全户迁出,并且放弃原户籍所在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其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丧失。

  5.纳入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编在册和离退休人员,享受国家社会保障体系,其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丧失。

  6.仅将户口迁入,未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生活、未履行本集体经济组织权利义务的“空挂户”人员,其不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7.其他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情形。

  四、成员身份确认操作程序

  (一)宣传动员、成立组织

  广泛宣传成员身份确认的目的意义,让广大农民群众知晓法律和政策,积极参与成员身份确认工作。以村为单位,成立村级工作领导小组和成员身份确认工作组。领导小组和工作组成员可由镇村两级包村包组干部、村民小组组长、村民代表等组成。

  (二)调查摸底、信息登记

  1.编制本集体经济组织二轮土地承包分到承包地人员名册。

  2.收集整理村民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真实性审查,摸清成员结构及进退渠道。

  3.填写农户入户调查摸底表,并进行统计汇总。

  4.将入户调查表中有歧义的部分以村为单位装订成册,交由公安部门帮助核对信息确认后返还给村,作为确认成员身份的依据。

  (三)民主决策、身份确认

  1.结合各村的实际情况,以村为单位拟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办法,形成初始的成员确认条款。

  2.将初始的成员确认条款广泛征求意见,并根据大家的建议、意见修改成员确认办法。

  3.将修改后的成员确认办法报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对条款的合法性、公平性进行审查,通过后予以批复。

  4.根据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审核意见,再次修改。

  5.将再次修改后的成员确认办法提交户代表会议以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对超出成员身份办法约定之外的情况可以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民主议定。

  6.将审议通过的确认办法报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备案。

  7.根据户代表会议审议通过的确认办法,逐户逐人进行成员身份确认,并编制表册。

  (四)结果公示、编制名册

  将成员身份确认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7 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编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花名册。

  (五)整理资料、存档备案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后,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将下列资料整理成册,交乡镇(街道)归档保存,并报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1.成员名册;

  2.成员身份确认办法;

  3.户代表会议等有关会议记录、表决票;

  4.公示资料及其影像资料;

  5.户籍信息核对的资料;

  6.二轮土地承包名册;

  7.相关证明资料;

  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调查确认表;

  9.各阶段影像资料。

  五、相关规定

  (一)取得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原则上自动取得其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严格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按程序登记备案。

  六、附则

  (一)本意见未作明确规定的,各乡镇(街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确保辖区内的执行标准保持一致性。各村组的其他特殊情形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形式进行成员大会或户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二)本意见由双阳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解负责释权。

  (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