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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双阳区“大棚房”问题专项整治整改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1-29 14:00  来源: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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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双府发〔2018〕18号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长春市双阳区“大棚房”问题专项整治整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9日

长春市双阳区“大棚房”问题专项整治整改方案

  按照国家《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的方案〉的通知》(农农发〔2018〕3号)(以下简称3号文件)和省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下发的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复垦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2010年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台的文件,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的原则,根据“不同时期建设适用对应时期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针对前期清理排查出的相关问题,落实整治、整改任务,特制定此方案。

  一、整治整改要求

  全面落实全国、全省、全市“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会议精神,提高政治站位,旗帜鲜明、态度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坚持属地管理、区乡联动、标本兼治、全面清理原则,对存在问题彻底整治整改,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建立健全耕地保护监管长效机制,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为促进农业健康发展、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营造良好环境。

  二、整治整改标准

  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以下简称127号文件)、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2号)(以下简称12号文件)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6〕6号)(以下简称6号文件)要求的时间节点,对设施农业项目分类处理。

  (一)127号文实施前

  2014年9月29日127号文件实施前,在农业项目区域内建设的,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和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如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管理和生活用房、仓库用地、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符合当时的政策和规定,目前仍然符合现行政策规定,不予处理。但违反现行政策规定,特别是3号文件规定,存在Ⅰ类、Ⅲ类问题的,要整治整改。

  (二)127号文件实施后到12号文件实施前

  2014年9月29日127号文件下发后到2017年12月7日12号文件执行前建设的设施农业项目,要严格执行127号文件和6号文件规定。

  1.生产看护房。按照127号文件要求,严格执行单层、小于15平方米的规定;对于将生产看护房和育种育苗场所、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等不同设施,设计并建成一体的,由属地乡镇(街道)统一组织踏查认定,各部门依法依规进行确认。农业部门负责对项目设立是否符合当地农业发展规划布局、建设内容是否符合设施农业经营要求、生产、附属和配套设施建设是否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进行确认;国土部门负责对设施农业建设选址是否合理、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是否超过规定面积进行确认。两部门确认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纠正。

  2.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外,面积超过10亩的部分,由乡镇(街道)组织拆除;面积在5%或10亩以内,但属于Ⅰ类问题的,也必须予以拆除整改。

  3.对以农业大棚为依托,在耕地上建设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加工车间、展销大厅等用地,必须整改,恢复农地农用性质。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近期可办理土地征收和转用手续的,限期3个月办理完毕。

  (三)12号文件实施后

  在继续执行127号文件的基础上,按照12号文件规定,进一步明确以下两个标准:

  1.看护类管理房。执行单层、占地小于15平方米标准。

  2.初加工设施用地。临时性烤烟、果蔬预冷、葡萄晾干等农产品晾晒、临时存储、分拣包装等初加工设施用地,占地不得超过400平方米。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纳入设施农用地管理,进行备案。

  (四)对农户自建自用看护房超标部分,暂不纳入清理整治范围,主要予以规范,逐级上报。对2014年127号文件出台后建设结构为多层的看护房,一律整改为单层。对由工商资本投资建设的面积严重超标、违法违规改变性质用途的必须整改,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的看护房,一律予以拆除。

  三、整改步骤

  (一)排查确认。各乡镇(街道)要以村、组为单位,对辖区内的棚室、附属设施进行逐一排查,审核登记造册后,汇总签字上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将排查结果审核汇总,由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将汇总结果于11月22日中午前,上报区协调推进小组办公室,同时上报电子版。各乡镇(街道)自查结束后,如再发现新的问题,将视为虚报、瞒报,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针对各乡镇(街道)上报的涉及的“大棚房”情况,由农业、国土会同各乡镇(街道)对涉及“大棚房”情况进行现场踏查,进一步确认,对改变农用地用途和违法违规建设问题,由属地乡镇(街道)向设施农用地经营者下达整改通知。

  (二)整治整改。乡镇(街道)政府要督促设施农用地经营者在11月25日前拿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报区协调推进小组审定后实施,确保12月15日前完成整改工作。对拒不整改的违法违规建设“大棚房”问题的经营主体,由属地乡镇(街道)解除三方协议,并报区农业、国土部门撤销备案手续;由国土部门依法严厉查处;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需要拆除整改的,由属地乡镇(街道)组织。

  (三)检查验收。区农业、国土部门、乡镇(街道)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整改纠正情况开展实地检查验收,并形成报告上报区政府。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属地责任。各乡镇(街道)政府为本辖区内实施专项行动的主体,全面负责清理整治整改工作。要将整改工作抓实抓牢,制定计划,倒排时序,确保整改工作顺利完成。

  (二)注重方式方法。整治整改“大棚房”问题,涉及面广,敏感性强。各地要严格依法依规开展整治整改工作,绝不能盲目蛮干、简单化处理,搞“一刀切”。对于哪些是该拆的、不该拆的,哪些是必须拆除的,哪些是通过整改可以恢复的,都要准确无误,确保经得起检验。

  (三)建立长效机制。一是今后国土和农业部门将对“大棚房”问题定期开展监督检查。二是对以设施农业建设为名搞非农经营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三是建立举报制度。农业、国土部门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农业部门举报电话:0431-84237880;国土资源部门举报电话:12336),将农业设施用地转为非农业设施用地内容作为重点接举内容,及时核实处理举报线索。

  (四)强化舆论宣传。专项清理整治期间,各乡镇(街道)要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宣传国家、省市针对设施农用地颁布的相关政策,在纠正违法违规建设“大棚房”问题的同时,切实保护好农民合法权益;要严密做好社会稳定工作,针对可能发生的恶意炒作、造谣传谣、群体性事件、集体越级上访等问题,要做好应急预案,科学预判分析,密切跟踪舆情动态,采取有力措施,最大限度降低负面舆论影响,防止出现社会不稳定因素。

  (五)强化督导问责。对各乡镇(街道)属地责任主体意识不强,工作落实不到位,有故意瞒报、错报、迟报等问题,特别是有失职、渎职情形,与违规违建经营主体有利益勾结,故意拖延整改工作等行为,将对相关组织和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追究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