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双阳区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长春市双阳区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长春市双阳区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1〕42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报送国务院批准,从2011年7月1日起双阳区被列为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区。为开展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从城镇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城镇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
二、任务目标
建立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定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缴费档次每年可以变更。现有缴费标准根据我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按省统一要求适时调整。
(二)政府补贴。国家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省、市、区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缴费100元补贴30元,缴费200元补贴35元,缴费300元补贴40元,缴费400元补贴45元,缴费500元补贴50元,缴费600元补贴55元,缴费700元补贴60元,缴费800元补贴65元,缴费900元补贴70元,缴费1000元补贴75元,所需资金由省、市、区政府按6:2:2比例分担。
(三)对城镇重度残疾人(持有第二代残疾证1-2级人员)缴费困难群体,其缴纳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由区财政全额补贴;对城镇轻度残疾人(持有第二代残疾证3-4级人员),其缴纳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由区财政50%补贴;并同时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四)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五、建立个人账户
区社会保险分局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实账管理,记录终身。个人缴费、省(市、区)政府对参保人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计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补助。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缴费补贴剩余金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鼓励引导中青年城镇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参保人选300元以上缴费档次,连续缴费15年,每增加1年缴费,补贴增加5元,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1元;连续缴费20年以上,每增加1年,缴费补贴增加10元,基础养老资金每月增加2元。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补助。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需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得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对领取待遇人员应进行领取资格认定;领取期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应在1个月内到所属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办理相关手续。
八、待遇调整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和我省经济发展及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标准,具体调整方案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九、参保办法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1-4级残疾人还需携带二代《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2份,到户籍所在地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确认年缴费档次,由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核定政府补助标准,并张榜公布,上报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由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进行初审,并将相关材料按规定时限送区社会保险分局复核认定,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由区社会保险分局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十、基金管理和监督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是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后基本生活的专项社会保险基金,主要包括城镇居民个人缴费、国家转移支付、省市区财政补贴和利息收入等。要保障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基金性质和用途,严禁挤占挪用。财政部门要设立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暂时实行试点区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逐步提高管理层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公开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区社会保险分局要加强基金管理,并接受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每年要在社区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
要认真记录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依托全省统一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资源共享。要加大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不得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十二、相关制度衔接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及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优抚等政策的配套衔接,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区政府成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贾丽娜代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唐铁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史春林、区社会保险分局局长杨羽和区财政局副局长张秀军担任,成员由各相关部门主要领导担任,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重大意义,要负责做好辖区内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具体实施、宣传发动和推进等各项工作。试点工作的完成情况纳入全区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政府补助预算、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实施等工作;财政部门要确保政府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管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资金,落实工作经费;社保部门负责参保登记、基金征缴、建立和管理个人帐户、养老金核定发放、关系转移、基金使用管理等;公安部门负责按户籍提供城镇居民家庭成员人数和基本情况,并负责城镇居民身份认证信息比对及无二代身份证人员身份证制发等工作;监察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及运行等方面的监督审计工作;民政、农业、国土资源、计生、残联等部门负责配合研究城镇居民相关群体参保的有关政策,并做好政策衔接工作;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搞好宣传工作;编制部门负责配合研究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管理体制和经办能力建设问题。
十四、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和谐、公平,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工程,实现广大城镇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睦、增进城镇居民收入的重大惠民政策。各乡镇(街道)、社区、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形式,广泛宣传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城镇居民自觉踊跃参保。
十五、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1年9月20日——2011年10月20日)调查研究,摸清城镇居民基本情况,结合国家、省和市级文件精神,制定我区实施方案。
(二)培训宣传阶段:(2011年10月21日——2011年10月31日)参加国家和省、市举办的业务培训班,培训工作人员。广泛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做到家喻户晓。
(三)全面实施阶段:(2010年1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召开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启动实施大会,全面动员,组织落实广大城镇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完成试点工作任务。
主题词:经济管理社会保障 方案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