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双府〔2011〕22号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关于
做好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0年3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为规范管理我区城市公共客运提供了法律依据,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为全面做好《条例》实施工作,进一步规范全区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秩序,结合双阳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扎实做好“过渡期”有关工作
按照《条例》规定,结合双阳区实际,确定2011年4月1日起至2012年1月31日止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出租客运汽车管理部门要切实做好重新核发行政许可和相关证件工作,达到《条例》规定的要求。从2012年2月1日起,出租客运汽车管理部门停止重新核发行政许可和相关证件工作。对未按照《条例》重新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和证件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不得继续经营和从业。否则,出租客运汽车管理部门要按照《条例》予以处罚。
二、明确行政许可方式和经营期限
根据《条例》授权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出租汽车运营许可方式、经营许可期限、总量控制的规定,按照目前全区出租汽车客运市场情况,确定出租汽车总量控制在1566台。区政府将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市规模等实际情况,做出适时调整,保持市场供需基本平衡。根据全区实际,本次重新核发运营许可,采取直接无偿方式核发,许可期限统一确定为5年。在许可期限内,不得转让,许可到期后,区政府将依法另行确定许可方式。
按照《条例》关于“鼓励和引导城市公共客运逐步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的规定,由区交通运输局在制定《长春市双阳区出租汽车客运许可重新核发工作实施方案》时明确双阳区有关鼓励措施。
三、确定重新核发行政许可范围
按照《条例》以及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制定的《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吉交发〔2010〕3号)《关于做好〈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施行工作的通知》(吉交运〔2010〕29号)规定,在出租汽车总量不变前提下,本次重新核发出租汽车行政许可及相关证件的范围是:过去合法取得相关审批手续和证件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车辆产权所有人应为运营许可申请人。
四、严格出租客运汽车经营者条件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企业在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后,方可申请出租汽车运营许可;个体取得从业资格后,方可申请出租汽车运营许可。
从事出租客运汽车经营企业须达到以下要求:
(一)企业运营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企业所有车辆达到50台以上时运营资金不低于150万元。
(二)企业要有与经营规模相匹配的固定经营场所,一次性集中培训能容纳其所属从业人员的三分之一。自有房屋须提供产权证等相关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供3年以上租赁合同。
(三)停车场地容纳车辆不少于运营车辆的10%。
(四)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
(五)经营方案应明确经营规模、经营模式、经营可行性报告、管理和服务承诺等内容。
五、从严运营车辆标准
为规范出租客运汽车市场管理秩序,保障乘客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国家及省市法律法规和《条例》相关规定,严格出租客运汽车车辆准入标准。
(一)出租客运汽车颜色及标志标识要严格依照区交通运输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车型和排气量以政府发布的信息为准。
(二)出租客运汽车车辆登记证书注册使用性质必须为出租客运。
(三)出租客运汽车必须投保乘客意外伤害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
(四)出租客运汽车须安装计价器,保障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
六、切实做好行政许可核发工作
严格执行《条例》以及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制定的《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吉交发〔2010〕3号)文件规定的各项行政许可条件。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长春市双阳区出租汽车客运许可重新核发工作实施方案》。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及时通知过去合法取得相关审批手续和证件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提出行政许可申请,重新核发各项行政许可手续和证件。
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条例》施行可能给现有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带来的影响,全力以赴做好隐患排查和矛盾化解工作,妥善处理矛盾,确保我区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平稳健康发展。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交通 城市公共客运 管理 条例 通知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检 委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3月30日印发 |
(共印8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