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满足城镇职工的医疗需求,提高参保职工的医疗保险待遇,经区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
一、乙类诊疗项目、乙类药品自付比例
《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中的乙类诊疗项目、乙类药品,参保患者在使用时,应先由个人自付一定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乙类诊疗项目对患者的病情做出明确的诊断或治疗起重要作用,在患者就医过程中广泛使用。我区原乙类诊疗项目自付比例为30%,调整乙类诊疗项目、乙类药品自付比例均为15%。
二、医疗保险床位费支付标准
我区原执行的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为10元/天,调整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为25元/天。
三、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是指参保职工一个年度内享受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我区原城镇职工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0元,调整城镇职工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0元。
四、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办法
我区目前机关、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过去执行的渠道是财政拨付公费医疗体制,即由区财政把医疗保险费直接拨付到区医保中心。2008年医疗保险网络升级改造结束后,将按照省、市的统一要求,建立实行缴拨分离的医疗保险费征缴体制。
五、附则
本通知中的一、二、三项政策自2008年2月1日起实施。
二○○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劳动 社会保障 医疗保险 调整政策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