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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双阳区虹桥鹿业有限责任公司改扩建项目拟审批公示
发布时间:2026-07-14 09:36  来源:区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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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以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天。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2天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日期:2026年7月14日

  联系电话:0431-84269969 (行政审批)   通信地址:双阳区丹江街378号(区生态环境分局一楼)

项目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对策和措施

长春市双阳区虹桥鹿业有限责任公司改扩建项目

长春市双阳区平湖街道天山路1288号

长春市双阳区虹桥鹿业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鑫瑞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位于长春市双阳区平湖街道天山路1288号坐标为东经125度37分18.257秒,北纬43度31分42.901秒企业占地面积为43023平方米,本次扩建不新增占地面积。本项目拆除原有烘干塔、1台6t/h生物质热风炉及热风炉房,新建烘干能力为600t/d的烘干塔一座,新建一台12t/h燃生物质热风炉及热风炉房,烘干塔占地面积为20平方米,热风炉房建筑面积为299平方米。本项目扩建后全厂产品为年储运玉米18万吨,其中烘干玉米12万吨,自然晾晒玉米6万吨,烘干玉米全部在厂内暂存,不做长期存放。本项目总投资154.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1.6万元

 

(一)施工期:1、废水:生活污水排入厂区内现有防渗旱厕内,定期清掏,不外排。

2、废气:施工场地内易产尘物料密闭存储,禁止露天堆放,设置施工围挡,施工场地定期洒水降尘,场地内路面及时清扫,运输车辆封闭式运输。

3、噪声:首选低噪声施工机械设备,采取隔声、消声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禁止夜间施工作业,通过距离衰减,确保施工期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的要求。

    4、固废:建筑垃圾及时清运至政府指定的建筑垃圾处置场所进行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至垃圾箱中,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拆除的废旧设备和废包装物集中收集后出售给废品收购部门。妥善处置各种废弃物,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二)营运期:1、废水:本项目生产不用水,不新增劳动定员,不新增生活污水排放。

2、废气:主要为1台12t/h生物质热风炉烟气,全厂年燃生物质颗粒燃料总计3091.2吨,燃料储存在生物质燃料储存间,热风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热风炉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的烟囱排放,二氧化硫和颗粒物能够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二级标准要求,氮氧化物参照并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二级标准要求。玉米晾晒废气:选择无风、微风时段进行晾晒,避免大风天气高强度作业,设置简易围挡、防风网;玉米筛分、输送废气:采取输送机加密封罩、筛分机底部设置布袋收集;烘干塔排潮口废气:烘干塔塔身整体采用彩钢板密闭包覆、排潮口设有防尘网、底部设有收集斗;生物质燃料上、卸料采取控制高度来降低粉尘,生物质燃料袋装堆存在储存间内,通过采取上述措施后,周界外无组织粉尘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1.0mg/m³要求。厂区内冬季生活取暖依托原有锅炉供给。

3、噪声:本项目主要产噪设备为烘干塔、热风炉、输送机、扒谷机、风机等,首选低噪声设备,对产噪设备采取基础减震、距离衰减、厂房隔声等措施后,确保厂界噪声值满足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要求。

4、固废:本项目热风炉灰渣及布袋除尘器收集到的粉尘集中收集,袋装暂存于锅炉房内,定期外售给附近农户用作农肥;玉米中的杂质及碎粮集中收集后袋装,出售给附近农户作家禽饲料;废布袋、筛分机布袋收集的粉尘及烘干塔收集斗收集的粉尘,在垃圾箱内暂存,由环卫部门集中清运处理。妥善处理各种固体废物,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5、本项目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6、本项目采取严格的风险防范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                                                                                                                                

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该环境影响报告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初审:赵竹影 复审:尚学成 终审:刘国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