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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双阳区2024年农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3-12-22 10:07  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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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双农〔2023〕74号

  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严格规范全区种子、农药、肥料生产经营行为,强化农资市场管理,根据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3-2024年冬春季节农资市场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吉农执法函〔2023〕3号)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长春市双阳区2024年农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纲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省委十二届四次全会精神,以培育“大农业”产业集群为重点,以维护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民持续稳定增收为目标,突出工作重点,明确工作责任,强化对种子、农药、肥料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农资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种子、农药、肥料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保护农资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为实现乡村振兴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

  从2023年12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通过整顿与规范相结合,打假与扶优相结合,执法与服务相结合,对重点市场、重点单位、重点领域、重点产品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农资领域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打造规范、健康、有序的农资市场环境,确保广大农民用上合格放心农资,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社会稳定。

  三、工作重点

  种子:重点查处套牌侵权、制售假劣、无证生产经营、未按规定备案、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标签标注内容不规范、非法制售转基因种子等违法行为,全力保障农民用上放心种。

  农药:重点查处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制售假劣农药,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其它农药成分、违规使用、销售禁限用农药、不履行农药废弃包装物的回收工作、非法流动销售等违法行为,坚决杜绝发生农药安全事故。

  肥料:重点以复混肥、配方肥、有机肥、水溶肥、微生物肥为检查重点。着重围绕未取得肥料登记证或者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肥料产品非法添加农药进行监管,坚决守住肥料产品质量安全底线。

  四、工作措施

  (一)种子管理工作。

  1.实行种子经营备案制度。农作物种子必须先备案再销售。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双阳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应在农业指定网站先备案再经营。

  2.实行品种审定及引种备案制度。经营者推广、销售的品种,必须经过审定或引种登记,国审品种适用区域必须含吉林省长春地区。严查未审先推、已撤销审定或登记、同一适宜生态引种未备案等违法行为。对于未审先推、已撤销审定或登记、同一适宜生态引种未备案等违法推广销售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3.规范种子标签制度。准入市场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必须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生产者的信息、种子的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适应性等使用条件的说明、风险提示与有关咨询服务,不得作虚假宣传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4.实行种子经营档案制度。种子生产经营者必须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和保存种子经营档案,载明种子来源、产地、数量和销售去向及日期,保证可追溯,并向购种者出具购种凭证。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有关档案、未向购种者出具购种凭证的,依法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罚。

  5.实行种子检疫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植物检疫条例》规定,调入我区的农作物种子必须经过检疫,不得携带有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和危险性病虫草害。调入我区的种子必须有检疫证书,包装或标签应该有检疫编号。调出我区的种子需到区农业农村局办理调运手续。

  6.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和销售转基因种子行为。严查严打非法生产和销售转基因种子行为,对非法转基因种子生产经营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在没收种子的同时还要追查法律责任。

  7.严肃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以植物新品种保护为重点,强化治理种子生产源头侵权假冒行为,通过与省、市种子管理部门及种子生产厂商所在地的种子管理部门进行信息沟通,打击无证和“套牌”生产、销售未授权品种及制售假冒伪劣种子的行为。

  (二)农药管理工作。

  1.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凡在我区经营农药的业户,需到农业农村局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到省农业主管部门办理。

  2.规范农药经营和使用责任。(1)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应当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文件,不得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2)农药经营者应具备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存储、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如实记录农药的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3)农药经营者应当向购买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并科学推荐农药,必要时应当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并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购买人。(4)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5)经营卫生用农药的,应当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经营其他农药的,不得在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6)农药经营单位有义务负责回收自己销售的农药包装废弃物,须设置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专用点(桶),并建立回收台账,做好登记。(7)农药经营者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吊销许可证。

  3.加强禁限用农药监管。严厉打击违规生产经营国家禁用农药、假劣农药行为。禁止销售未标明有效成分含量农药、非法添加高毒农药和其他隐性成分农药、未登记农药、未附具标签农药、不符合农药质量标准、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农药和超过质量保证期农药。

  (三)肥料管理工作。

  1.执行肥料市场专项检查和日常巡查制度。严肃查处肥料包装、标签与肥料登记证内容不相符,标签残缺不清或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等行为。

  2.严格肥料登记管理。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对有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的,假冒、伪造、转让登记证的,生产、销售的肥料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经营者进行依法处罚。

  3.严厉查处肥料产品添加农药的行为。肥料与农药的混合物,包括肥料产品中含有农药成分的应当作为农药管理。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农资经营者要树立诚信经营意识,强化行业自律。监管部门对失信和有不良记录的企业予以警示和限期整改,并纳入重点监控。

  (二)加大案件查处力度,规范行业秩序。加大对种子、农药、肥料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生产经营假劣农资、违法违规经营的案件要认真办理,上级督办、转办的、执法检查发现的、群众投诉的和信访举报的案件线索符合立案条件的坚决依法立案调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做好纠纷调处,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出现农资纠纷,首先由纠纷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如协商后仍有分歧,由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进行调查核实。如需请专家组鉴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专家组进行田间鉴定,根据鉴定结果报告,提出科学、公正的处理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