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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双阳区2023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老旧棚室改造)项目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3-08-14 09:04  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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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双农〔2023〕37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下发2023年中央财政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方案(指南)的通知》(吉农联发〔2023〕20 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农业科技和装备支撑,切实提升经营主体生产能力,提高我区冬季蔬菜生产水平,增加市场供给,全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推动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取得新进展。按照《通知》附件16《2023 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改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设施水平)项目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拟在全区范围内实施老旧棚室改造项目,特制定本方案。

  一、绩效目标

  贯彻落实 2023 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发展现代设施农业,集中连片推进老旧蔬菜设施改造提升”和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部署要求,对我区老旧棚室改造进行补助,稳步提升我区设施园艺生产能力,增加冬季蔬菜市场供应,全面提升我区“菜篮子”产品供给能力。

  二、资金来源

  2023 年中央财政安排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

  三、支持内容

  项目支持老旧棚室改造。

  (一)补助对象和范围。对开展老旧棚室改造的农户、合作社、家庭农场、企业等各类主体予以补助,其中,优先支持县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示范家庭农场。

  (二)补助条件和标准。

  1. 补助条件。对开展 10 亩以上、2020 年以前建设的老旧棚室改造的园区和小农户以村屯为单位零散老旧棚室改造核查统计面积 10 亩以上的给予补助,改造面积不足10亩的不予补助;当年享受其他财政资金补助的,不得重复补助,确保同一主体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获得财政补贴。老旧棚室改造要科学谋划,设计合理、建设规范,注重新材料、新技术应用,通过购置现代化设备、优化棚室结构,使原本不能生产或生产条件较差的温室、大棚达到多年正常生产“菜篮子”产品的标准。支持老旧棚室更换骨架、棉被、卷帘机、修缮后墙、水电路基础设施改造提升等,单独更换棚膜的园区不在本次补助范围内。

  2. 补助标准。年度老旧棚室改造工作完成后,按照全省各类主体实际改造棚室类别和投资金额不同,区别核算补助标准。优先对园区提供专项审计报告的核算补助金额,老旧棚室改造补助金额上限不超过同类棚室新建补助标准(温室每亩 13000 元、大棚每亩 5000元)且不超过总投资额 30%。对其余未提供专项审计报告的,根据实际参照同类棚室按照全省同比例进行统一标准补助,且不超过棚室新建补助标准。

  最终以省里下达补助资金额度和相关标准确定我区老旧棚室改造具体补助标准。

  (三)实施方法。

  1. 主体申报。项目采取“实施主体申报,区乡级验收、市级复核、省级抽查”的原则,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农业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投资主体,主动向项目所在乡镇(街道)申报项目申报备案表和老旧棚室改造方案,见附件1和附件2,并对项目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农户,经村委会核实后,农户自行向本地乡镇(街道)申报,包括项目申报备案表和老旧棚室改造方案。项目申报备案表于8月20日前申报完毕,过期不予受理。经乡镇(街道)初审合格后上报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备案。

  2. 项目实施。实施主体需提供改造前后的对比照片、改造棚室类型和内容、面积,所有改造主体需提供原始发票,没有原始发票的投入不计入总投资额,人工费按实际发生统计。30 亩以上园区主体单独提供老旧棚室改造专项审计报告。11月10日前项目实施完毕。

  3.项目验收。由区农业农村局组织区乡两级对原棚室面积30亩以上申报主体老旧棚室改造竣工的进行统一验收,小农户以村屯为单位零散老旧棚室改造由乡镇(街道)组织验收,11月 25日前完成验收,项目验收时现场和内业资料全部符合规定即确定验收合格。

  3. 结果上报。验收结果公示7个自然日无异议后,由区农业农村局向市级提交复核验收申请,经市农业农村局实地复核确认及省农业农村厅组织第三方按照一定比例抽查审核合格后,按照省里标准统计补助资金,由农业农村局向财政局申请项目资金。

  4.资金拨付。区财政局接到上级指标后及时将资金指标分解到农业农村局零余额账户,项目验收合格后,由区农业部门提出资金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项目资金。

  四、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落实。各乡镇(街道)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当地实际需求,科学谋划项目,加强工作指导,主动对接园区建设主体,倒排工期,全面完成老旧棚室改造工作,切实提高本地蔬菜自给率。

  (二)要严格申报审核。各乡镇(街道)要严格落实基础材料档案制度,做到一户一档,依据相关要求严格核报。对验收结果及时进行公示7天;对公示有异议的情况,要及时做好复核工作,复核无问题方可申报。

  (三)要确保改造成效。各级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职责要求,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申报、核实、验收等工作,过期将视为放弃项目补助资金。要落实专款专用要求,按照“先验收后兑付”的规定执行,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四)要规范项目用地。各乡镇(街道)要大力宣传设施农用地管理意见,监督改造主体严格按照设施农用地管理意见要求实施改造项目,不得随意扩大看护房和管理房面积,基本农田不得硬化地面修建道路,不得随意增加附属设施面积,严禁发生“大棚房”问题。如发现产生新的“大棚房”问题将取消补助资格,并责令按标准限期整改。

  (五)要加强安全生产。改造期间,要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市、区安全生产相关规定,压实棚室改造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架构,明确责任分工,涉及电气焊等现场作业人员要严格按照要求持证上岗,作业现场具备必要的安全措施和设备,开工前申报改造方案时要提供安全生产组织表、相关操作人员的证件,否则禁止施工。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巡查检查,查验相关证件,指导改造主体注意安全生产事项,杜绝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六)要强化政策公开。区农业农村局要及时将省、区项目实施方案向社会发布,督促指导乡镇(街道)按规定程序加强涉农补贴申报信息公开,简化申报流程,公开申报指南。加强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发放管理,按规定做好拟补助对象、资金安排等信息公开公示工作,其中发放到户的补贴情况应由乡镇(街道)在村级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区乡两级要通过多种渠道宣传解读政策,使广大农民群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基层干部准确理解政策导向、掌握政策内容、了解政策要求,积极营造有利于政策落实的良好氛围。

  附:1、双阳区2023年老旧棚室改造申报备案表

  2、2023年XXX老旧棚室改造方案(参考模板)

  3、双阳区2023年老旧棚室改造验收合格统计表

  4、双阳区2023年老旧棚室改造补助资金明细表

附件:

长春市双阳区2023 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老旧棚室改造实施方案.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