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搜 登录| 注册

食品医疗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重点领域 > 社会公益事业建设 > 食品医疗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发布时间:2025-10-14 15:53  来源:区卫生健康局
【字体: 打印
 
 

医疗机构

第一名称

双阳佳鑫口腔门诊部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

220112201903001

(主要负责人)

李前龙

     

 

医疗机构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泰富嘉园小区B区11幢1单元114、115号房

所有制形式

私人

医疗机构类别

口腔门诊部

口腔科******

牙椅

4张

时间

8:00-18:00

0431-84343777

广告发布

媒体类别

网络

广告时长(影视、声音)

    0秒     

审查结论

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2006年11月10日发布)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同意发布该医疗广告(具体内容和形式以经审查同意的广告成品样件为准)。

本医疗广告申请受理号20250004

本审查证明有效期:壹年20250924日起,至20260924日止)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长双 )医广 2025  09 - 24 - 01 

  注:本审查证明原件须与《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审查原件同时使用方具有效力。(注意事项见背面)
 
  长春市双阳区卫生健康局
  2025年09月24日
  (背  面)
  注  意  事  项
 
  1、本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正文内容皆为打印,手写无效。
  2、医疗机构必须持《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原件向广告刊播媒介或广告刊播代理单位联系广告刊播事宜。
  3、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中核定的内容及广告成品样件,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进行任何改动。医疗广告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保持一致。
  4、发布医疗广告必须标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且足以辨认。
  5、发布户外医疗广告,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部门登记。
  6、医疗广告内容需要改动或者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发生变化,与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的,医疗机构应当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7、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编号内容依次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中)医广【批准年份】第(批准月份)-(批准日)-(批准顺序)号。如北京市中医药管理局2007年1月30日批准的第10件《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应标为:(京)中医广【2007】第01-30-10号。
  8、本广告审查证明公示网址:http://www.shuangyang.gov.cn/zwgk/zdly/shgysyjs/spyl/
  审查机关联系方式:0431-89759575
 

 

  

初审:李明远 复审:林伟强 终审:孙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