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于3月28日接到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抄送的,关于平湖街道杨家村卫生室张紫薇(身份证号:220***************)的刑事判决书。
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刑事处罚的),由原注册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现我局决定依法注销张紫薇原执业证书编号:2201120020027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被注销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失效,张紫薇不得再以乡村医生身份开展任何执业诊疗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其仍从事相关执业活动,可向我局举报(举报电话:89759575)。
特此公示。
长春市双阳区卫生健康局
2025年4月1日
初审:林伟强 复审:刘克珊 终审:孙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