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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卫生专项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2023-12-15 09:06  来源:区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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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检查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

  2.法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

  3.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

  4.规范性文件:《学校卫生监督规范》《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等。

  5.标准:《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中小学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 7793)《学校卫生综合评价》(GB/T 18205)《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及技术要求》(GB/T 3976)等。

  二、检查计划及方案

  《关于开展学校、托幼机构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详见附件。

  三、监督检查的结果

  通过学校国家双随机、省市区及部门双随机将监督检查的结果通过平台上报,对在日常监督中不按照监督要求开展学校卫生工作的学校进行上报。

  四、公开学校卫生工作监督检查的投诉举报电话

  0431-84251136

  附件:《关于开展学校、托幼机构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