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环罚字〔2025〕SY21号
长春市双阳区宝善裕民农民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220112MA0Y4H1U89
地址:双阳区山河街道宝善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赵飞
公民身份号码:220***************
我局于2025年9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粮食烘干配套的生物质锅炉未向生态环境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长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性且符合双人执法,证据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9月22日提供;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4张,证明2025年9月22日的现场检查时长春市双阳区宝善裕民农民专业合作社粮食烘干配套的生物质锅炉未向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事实,证据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9月22日提供;
3.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长春市双阳区宝善裕民农民专业合作社粮食烘干配套的生物质锅炉未生态环境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证据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9月23日提供;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长春市双阳区宝善裕民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体资格,证据由长春市双阳区宝善裕民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25年9月23日提供;
5.法定代表人证明书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长春市双阳区宝善裕民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据由长春市双阳区宝善裕民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25年9月23日提供;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复印件1份2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常见问题解答复印件1份3页,证明长春市双阳区宝善裕民农民专业合作社粮食烘干配套的生物质锅炉环评项目类别为报告表,证据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9月23日提供;
7.资产评估报告1份,证明长春市双阳区宝善裕民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粮食烘干项目总投资额,证据由长春市双阳区宝善裕民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25年9月26日提供。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长环罚告字〔2025〕SY2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截至2025年10月23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举行听证的要求,视为你(单位)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关于“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附件《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中关于“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细化规定:一、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中(1)环评文件类别是报告表,裁量等级为1,(2)项目建设进程为正在建设当中,裁量等级为2;二、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1)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环境违法次数为1次,裁量等级为1,(2)区域影响是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 1;三、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中(1)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2)补救措施为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为0,(3)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参照个体工商户,裁量等级为-2,(4)地区差异长春市为1。结合该单位粮食烘干项目资产评估总投资额15.44万元,最终计算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15.44万×5%×[3/2+2/2-3/4]/10=0.1351万元。因违法行为罚款金额计算方法,修正后的裁量处罚金额不得超出法定的裁量范围,裁量罚款金额0.1351万元低于法定的裁量范围,应按法定的行政处罚幅度下限(总投资额的1%)0.1544万元进行裁量。因此,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肆拾肆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至支持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4日
初审:李冬梅 复审:刘先伟 终审:刘国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