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环责改字〔2025〕SY22号
长春市双阳区宝善裕民农民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220112MA0Y4H1U89
地址:双阳区山河街道宝善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赵飞
公民身份号码:220***************
我局于2025年9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粮食烘干配套的生物质锅炉未向生态环境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长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性且符合双人执法,证据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9月22日提供;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4张,证明2025年9月22日的现场检查时长春市双阳区宝善裕民农民专业合作社粮食烘干配套的生物质锅炉未向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事实,证据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9月22日提供;
3.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长春市双阳区宝善裕民农民专业合作社粮食烘干配套的生物质锅炉未生态环境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证据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9月23日提供;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长春市双阳区宝善裕民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体资格,证据由长春市双阳区宝善裕民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25年9月23日提供;
5.法定代表人证明书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长春市双阳区宝善裕民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据由长春市双阳区宝善裕民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25年9月23日提供;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复印件1份2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常见问题解答复印件1份3页,证明长春市双阳区宝善裕民农民专业合作社粮食烘干配套的生物质锅炉环评项目类别为报告表,证据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9月23日提供;
7.资产评估报告1份,证明长春市双阳区宝善裕民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粮食烘干项目总投资额,证据由长春市双阳区宝善裕民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25年9月26日提供。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关于“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停止建设。
我局将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16日
初审:李冬梅 复审:刘先伟 终审:刘国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