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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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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
发布时间:2025-10-29 09:26  来源:区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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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环分缴字〔2025〕SY1号
孔维飞:
  居民身份证号码:341***************
  地址:安徽省太和县*************
  我局于2025年9月28 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长环罚〔2025〕SY19号),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你(单位)于2025年10月10日申请分期缴纳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同意你(单位)分期至2026年2月10日前缴纳罚款。第一期至2025年10月13日前缴纳罚款人民币伍万元;第二期至2025年12月30日前缴纳罚款人民币叁万元;第三期至2026年2月10日前缴纳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11日
 

 

初审:刘冬梅 复审:刘先伟 终审:刘国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