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环责改字〔2025〕SY20号
孔维飞:
地址:安徽省太和县*************
公民身份证号码:341***************
我局于2025年5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废机油桶和废机油滤芯的收集等经营活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长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性且符合双人执法,证据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5月7日提供;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现场照片10张、执法视频1份,证明2025年5月7日现场检查时孔维飞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废机油桶和废机油滤芯收集等活动的违法事实,证据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5月7日提供;
3.2025年5月7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5年5月2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孔维飞的基本情况和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废机油桶和废机油滤芯收集等活动的违法事实,证据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提供;
4.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孔维飞及装卸工孔维新的身份,证据由孔维飞和孔维新于2025年5月7日提供;
5.《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1份3页,证明废机油桶及废机油滤芯属于危险废物,证据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5月7日提供;
6.危险废物转移联单2张、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8张,证明孔维飞涉案危险废物总重量及转运处置情况,证据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5月9日提供;
7.2025年5月1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5年5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孔维飞在双阳区鑫信达汽车配件商店收集废机油桶的违法事实,证据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提供。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关于“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关于“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无许可证不得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我局将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8日
初审:李冬梅 复审:刘先伟 终审:刘国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