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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对孔维飞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9-29 16:06  来源:区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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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环罚字〔2025〕SY19号
孔维飞:
  地址:安徽省太和县*************
  公民身份证号码:341***************
  我局于2025年5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废机油桶和废机油滤芯的收集等经营活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长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性且符合双人执法,证据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5月7日提供;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现场照片10张、执法视频1份,证明2025年5月7日现场检查时孔维飞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废机油桶和废机油滤芯收集等活动的违法事实,证据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5月7日提供;  
  3.2025年5月7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5年5月2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孔维飞的基本情况和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废机油桶和废机油滤芯收集等活动的违法事实,证据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提供;  
  4.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孔维飞及装卸工孔维新的身份,证据由孔维飞和孔维新于2025年5月7日提供;
  5.《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1份3页,证明废机油桶及废机油滤芯属于危险废物,证据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5月7日提供;
  6.危险废物转移联单2张、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8张,证明孔维飞涉案危险废物总重量及转运处置情况,证据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5月9日提供;  
  7.2025年5月1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5年5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孔维飞在双阳区鑫信达汽车配件商店收集废机油桶的违法事实,证据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提供。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关于“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长环罚告字〔2025〕SY1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截至2025年9月26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举行听证的要求,视为你(单位)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关于“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附件《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一)环境保护许可管理”中关于“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细化规定:一、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中(1)废物总量为160公斤,裁量等级为2;二、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中(1)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环境违法次数为1次,裁量等级为1,(2)区域影响是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 1;三、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中(1)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2)补救措施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2,(3)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为个人,无裁量等级取最低值-2,(4)地区差异长春市为1。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500万×[2/1+(1+1)/2+(-2-2-2+1)/4]/10=87.5万元。因违法行为罚款金额计算方法,修正后的裁量处罚金额不得超出法定的裁量范围,裁量罚款金额87.5万元低于法定的裁量范围,按法定的行政处罚幅度下限100万元进行裁量。鉴于你(单位)能够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并积极整改、主动与危废处置公司联系处置收集的危废、未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形,依据《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关于“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减轻行政处罚。因此,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至支持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8日
 

 

  

 
初审:李冬梅 复审:刘先伟 终审:刘国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