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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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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5-09-24 21:47  来源:区城管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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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请按照规定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工程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初审:周立雷 复审:杨洪仁 终审:韩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