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环罚字〔2025〕SY17号
田建丽:
公民身份证号:220***************
地址:长春市双阳区**街道*******
我局于2025年6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长春市石头口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围网内从事放牧活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长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性且符合双人执法,证据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6月16日提供;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4张,证明2025年6月16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在长春市石头口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围网内从事放牧活动的违法事实,证据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6月16日提供;
3.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在长春市石头口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围网内从事放牧活动的违法事实,证据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6月16日提供;
4.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与证人的身份,证据由当事人和证人于2025年6月16日提供;
5.《长春市石头口门水库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成果图》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在长春市石头口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围网内从事放牧活动的违法事实,证据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6月20日提供。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关于“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长环罚告字〔2025〕SY1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截至2025年7月21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举行听证的要求,视为你(单位)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关于“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附件《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三)水污染防治中“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的细化规定: 一、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中(1)组织活动人数1人,裁量等级为1;二、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1)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环境违法次数为1次,裁量等级为1,(2)区域影响是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 1;三、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中(1)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2)补救措施为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为0,(3)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为个人,无裁量等级取最低值-2,(4)地区差异长春市为1。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 500元×[1/1+(1+1)/2+(-2+0-2-1)/4]/10=62.5元。因此,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拾贰元伍角。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至支持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22日
初审:李冬梅 复审:刘先伟 终审:刘国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