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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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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对长春市亿丰侬养殖基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4-22 10:40  来源:区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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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环责改字〔2025〕SY11号
长春市亿丰侬养殖基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12081839499A
  地址:长春市双阳区齐家镇张家村一社
  投资人:王鹤
  我局于2024年12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及时收集、贮存、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随意堆存。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长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性且符合双人执法,证据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12月24日提供;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执法视频1条,证明2024年12月24日现场检查时长春市亿丰侬养殖基地未及时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污的违法事实,证据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12月24日提供; 
  3.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2024年12月24日长春市亿丰侬养殖基地的基本情况及现场检查时未及时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污的违法事实,证据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12月24日提供;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长春市亿丰侬养殖基地的主体资格,证据由长春市亿丰侬养殖基地于2024年12月24日提供;
  5.投资人证明书1份、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投资人的身份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据由长春市亿丰侬养殖基地于2024年12月24日提供;
  6.《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8〕70号)复印件1份(2页),证明长春市亿丰侬养殖基地属于规模化养殖,证据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12月24日提供;
  7.长春市亿丰侬养殖基地2024年12月24日提供的《粪污协议书》复印件1份、2024年12月25日提供的养殖场(户)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2021年版)复印件1份3页及畜禽粪污产生量与利用量登记表复印件1份,证明长春市亿丰侬养殖基地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处置情况以及2024年12月24日现场检查时存在未及时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污的违法事实;
  8.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6张,证明2024年12月25日再次进行现场检查时,长春市亿丰侬养殖基地积极采取措施,已将堆存已将厂区东北角粪污储池外的畜禽粪污清理回粪污储池,消除环境污染的事实,证据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12月25日提供。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关于“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关于“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
  我局将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11日
 

 

  

初审:李冬梅 复审:刘先伟 终审:刘国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