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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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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4-16 15:22  来源:区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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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环责改字〔2025〕SY7号
长春市伟峰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12310020381T
  地址: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大屯村六社西山
  法定代表人:潘昊
  我局于2024年11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长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性且符合双人执法,证据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11月7日提供;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执法视频1条,证明2024年11月7日现场检查时长春市伟峰矿业有限公司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事实,证据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11月7日提供;
  3.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长春市伟峰矿业有限公司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证据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11月8日提供;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长春市伟峰矿业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据由长春市伟峰矿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8日提供; 
  5.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2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据由长春市伟峰矿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8日提供; 
  6.《长春市规划区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图》复印件1份,证明长春市伟峰矿业有限公司贮存物料所处功能区为二类区,证据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11月8日提供; 
  7.双阳区空气质量联网监测管理平台数据1份,证明长春市伟峰矿业有限公司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发生时间环境空气质量指数为良,证据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11月8日提供; 
  8.2024年11月8日整改后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整改后现场照片2张,证明长春市伟峰矿业有限公司整改情况,证据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11月8日提供;
  9.《吉林省生态环境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复印件1份2页,证明长春市伟峰矿业有限公司符合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适用条件,证据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11月8日提供。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关于“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堆存的物料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将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25日
 

 

 

初审:李冬梅 复审:刘先伟 终审:刘国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