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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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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对双阳区馨月养殖厂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4-16 15:18  来源:区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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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环责改字〔2025〕SY9号
双阳区馨月养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20112MA7H0WM37C
  地址:长春市双阳区平湖街道双湾村六社
  经营者:范文军
  经营者公民身份号码:220*************** 
  我局于2024年12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及时收集、贮存、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随意堆存。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长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性且符合双人执法,证据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12月24日提供;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执法视频1条,证明2024年12月24日现场检查时双阳区馨月养殖厂未及时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污的违法事实,证据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12月24日提供; 
  3.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双阳区馨月养殖厂的基本情况以及2024年12月24日现场检查时未及时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污的违法事实,证据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12月24日提供; 
  4.营业执照1份复印件1份,证明双阳区馨月养殖厂主体资格,证据由双阳区馨月养殖厂于2024年12月24日提供;
  5.经营者证明书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的身份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据由双阳区馨月养殖厂于2024年12月24日提供;
  6.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1份,证明双阳区馨月养殖厂已办理排污登记,证据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12月24日提供;
  7.《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8〕70号)复印件1份(2页),证明双阳区馨月养殖厂属于规模化养殖,证据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12月24日提供;
  8. 粪污管理台账(2024)复印件1份,证明双阳区馨月养殖厂2024年12月24日存在未及时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污的违法事实,证据由双阳区馨月养殖厂于2024年12月24日提供;
  9.2024年12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4张,证明2024年12月26日再次进行现场检查时,双阳区馨月养殖厂积极采取措施,已将随意堆存的粪污清理回粪污储池,消除环境污染的事实,证据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12月26日提供。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关于“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关于“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
  我局将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3日
 

 

 

初审:李冬梅 复审:刘先伟 终审:刘国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