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3年5月8日核发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220112202300001号)建设单位:长春市双阳区城市交通综合运输服务中心。因建设单位提出申请需重新审批拟定用地面积,依据建设单位申请,经我局研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同意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220112202300001号)撤销,并予以公告。自本公告之日起,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不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各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
长春市双阳区自然资源局
2025年6月10日
初审:白宗民 复审:黄智勇 终审:耿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