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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7-02-23 15:0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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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棚户区改造进程,进一步改善城乡居民住房条件,确保居住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省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321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一轮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吉政发〔201415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吉政办发〔201327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区情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适应城镇化发展和城市转型需要,以提高困难家庭居住水平、改善人居、促进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精心组织、配套建设,高标准完成棚户区改造任务,使更多群众的住房条件得到改善,生活水平得到提高,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水平得到提升。

二、工作目标

2016年开始2020年,利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全区重点棚户区改造任务。

三、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结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棚户区改造的规划目标和年度计划,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安排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项目,片区内90%以上(含90%)被征收户同意后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对棚户区改造和城市公用设施建设、旧城改造统筹考虑,坚持先回迁、先打造公共服务环境,再进行开发建设。

(二)政府指导,市场运作。棚户区改造政策性、公益性强,必须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按现行棚户区改造政策,对已经签订的开发协议进行补充完善。开发企业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签订开发协议后,开发权不得中途转让。开发企业作为建设主体,必须具有较高的资质、资信和良好的业绩;要足额交纳土地房屋征收资金,并根据拟开发面积纳相应保证金;要认真研究制定改造规划、建设方案、深度设计和年度建设计划,经区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对未履行相关手续的、未足额交土地房屋征收资金的、未交纳保证金的、未按年度计划实施建设的开发企业,及时进行清退。

(三)因地制宜,注重实效。要按照功能齐、配套好、质量高、安全可靠的要求,科学利用空间,有效满足基本居住功能。棚户区改造必须按照规划连片开发,统筹改造夹馅地块和城中村;好的、大的地块要合理搭配一些小的、不好的地块,不留死角死面,促进棚户区改造整体推进。要优先解决区域内危房问题,消除不安全隐患。

(四)完善配套,同步建设。坚持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组织好新建安置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文体休闲、无障碍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公共配套用地可由开发企业先行整理,然后根据土地用途与政府统一结算账目。

(五)以人为本,让利于民。棚户区改造主要目的是解决好弱势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棚改项目的确定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制定,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广泛征询群众意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严格执行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等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充分保障群众的合法利益,让群众得到实惠。

四、政策支持

(一)房屋征收政策。按照《双阳区棚户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二)土地政策。城市棚户区改造涉及回迁安置住房和公益用房、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的,耕地开垦费可按低倍收取。储备土地可优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对棚户区改造中腾出的存量建设用地,用于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以招拍挂方式供应。棚户区改造区域内的公共配套用地由开发企业进行整理,根据土地用途统一结算账目。按照规划配套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费用列入土地整理成本。

(三)财政政策。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资金通过政府支持、市场化筹集的方式解决。向上争一块、地方配一块、政策给一块、银行融一块、企业让一块等办法多渠道筹集。对于企业运作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区政府帮助企业了解掌握金融机构贷款条件,并帮助企业申请贷款。对于开发难度大、利润较低地块和“夹馅”区域进行统筹改造,改造资金由开发改造主体承担,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土地出让金区里收益部分用于棚户区改造补助,经过测算,根据市场需求、拆迁成本等综合因素,如果企业开发本地块没有利润,本地块土地出让收益可以部分或全部用于本地块基础设施建设;如果企业开发本地块时,本地块土地出让收益全部用于本地块基础设施建设后还出现亏损的,在全区土地出让收益中拿出一定比例予以补助。特殊地块一事一议。财政提取的七项基金,可用于本区域对应匹配的基础设施建设。对于上级的回迁房补助,按照实际回迁面积足额拨付给开发企业。政府采购商品住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公开招标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四)税收政策。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出台的城市棚户区改造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5号)、省城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20094月改为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关于落实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吉棚改〔20055号)、《吉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关于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吉安居〔20113号)等规定执行。

(五)收费政策。继续执行国家和省出台的城市棚户区改造收费减免政策。对安置住房建设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半征收各类经营性收费。其中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计量检定收费(三表检测)等各项收费。免收的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等各项基金。减半征收的经营性收费包括集中供热管网建设费等各项费用。居民小区电力配套设施工程费用按照国家和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据实计算,不再收取城市居民小区电力配套设施工程费。不得再收取燃气安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

(六)其他政策。

1.除棚户区改造片区和现有规划区内已审批的项目外,五年内严格控制商业地产开发。

2.通过成本调查测算,对于拆迁房屋密度大、成本高的棚户区地块,如按原控制性规划建设,开发改造企业将面临亏损,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协调论证,完善修建性详细规划,适度调整技术指标。

    3.棚户区改造采取产权调换和货币化安置相结合,鉴于双阳区棚户区改造片区多,财政资金有限,为改善居民居住条件,鼓励居民就近选择产权调换。鼓励被征收人积极选择货币化购买商品房安置方式,原则上被征收人选择超过其标准安置户型购买的,超出面积小于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按优惠价格结算。

4.在规划条件允许情况下,鼓励棚户区改造区域内建设商业街,增加商业氛围,吸引开发企业主动参与棚户区改造。

5.尊重回迁居民意愿,可原地回迁、异地回迁,也可货币化安置。

6.加快已交付使用房屋产权办理工作,为购房人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解除交易限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将区重点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更名为区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完善、调整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强化指导和协调力度,及时研究解决相关问题。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统筹兼顾、精心组织、尽职尽责,层层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棚户区改造任务圆满完成。

(二)强化协调配合,建立联动机制。区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召开联席会、调度会,共同研究、协调、解决棚户区改造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特别是对于土地征收等难点问题,要创新思路,通过土地收储、错时征收、多地块培育、协议征收等多种形式加以解决,促进棚户区改造工作快速推进。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建立职责清晰、协调有力、运转高效的推进机制,保证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三)完善考核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棚户区改造工作要建立健全目标管理考核机制,制定考核办法。区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定期调度棚户区改造工作进展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对工作开展好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单位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四)注重政策宣传,形成舆论氛围。各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及社区居委会要广泛宣传,做好法规政策的宣传解释和群众的思想工作,调动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对于改造政策、补偿标准、安置措施、工作进度等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事项,要及时公布,提高工作透明度,取得居民的理解和支持,形成全社会合力攻坚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