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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预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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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阳区政府债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10-28 13:48  来源: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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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债务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债务举借、使用、偿还的行为,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合理有效地利用政府债务,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意见》国发[2014]43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第181号令公布的《吉林省政府债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债务,是指由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举借的由政府偿还的债务。主要包括政府法定债务和由政府作为借款人或担保人并出具承诺书承担偿债责任的外债。

  第三条 区乡(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开发区举借、使用、偿还政府债务及财政、审计对本区政府债务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区财政部门是全区政府债务管理部门,依法对区直各部门(单位)和各乡镇政府、开发区举借、使用、偿还政府性债务进行管理。审计机关依法对本级和下级政府债务进行审计。

第二章 政府债务的举借

  第五条 举借政府债务应当遵循量力而行、注重实效、防范风险、明确责任的原则。

  第六条 政府债务的规模应当统筹考虑本区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与本区财政状况和承受能力相适应。政府债务的举借额度要根据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财政供养人口、本区财政支付能力及吉林省财政厅下达的年度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在一定额度内举借政府法定债务。对能够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又确需适度举借债务的项目,区政府及政府债务管理部门应优先予以支持。对于举债用于非公益性建设、兴建楼堂管所和增添办公设备的要严格控制,不符合规定的坚决不予审批。

  第七条 需要举借政府债务的区直部门、乡镇政府及所属单位、开发区应向发改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经区政府批准审核后报省财政厅,由省政府以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代为举债。举借的债务必须是公益性资本性支出项目,并纳入发改重大项目库和财政项目储备库。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或个人举借政府债务。

  第九条 区乡(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单位、开发区不得违反《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供担保。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及政府债务管理部门不予批准举借政府债务

  (一)偿还债务资金来源和责任没有落实的;

  (二)举借的政府债务用于国家和省明令禁止项目的;

  (三)超过财政承受能力和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容易引发债务风险的。

第三章 政府债务资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 举借政府债务的部门或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政府债务资金,不得挪作他用。确需变更用途的,应按照原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二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政府债务项目需要进行招标和政府采购的,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我区的政府采购部门和政府债务管理部门要加强联系和配合,对于应该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债务项目都应进行政府采购。

  第十三条 使用政府债务资金的项目,应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政府债务资金的使用效益负责。

  第十四条 使用政府债务资金实施的项目应按时开工建设,并在计划期内竣工,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 使用政府债务资金的部门或单位应按照政府债务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对政府债务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政府债务管理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对项目在执行中遇到的特殊情况或问题,应随时报告。

  第十六条 政府债务管理部门应按上级要求定期汇总整理本级政府债务举借、使用、偿还等情况,并及时向省、市政府债务管理部门报告。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报送。

  第十七条 使用政府债务资金的部门或单位,在使用政府债务资金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向政府债务管理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审计机关提交使用政府债务资金项目竣工报告。

第四章 政府债务的偿还

  第十八条 使用政府债务资金的部门或单位为最终债务人,按照谁举借谁使用谁偿还的原则承担相应的偿债责任。

  第十九条 经区政府批准,最终债务人需用财政资金偿还债务的,应向区财政申请列入财政年初预算,属财政预算单位的列入部门预算。

  第二十条 下列资金可以作为偿还政府债务的资金:

  (一)企业税后利润和折旧;

  (二)出售国有资产或股权取得的收入;

  (三)企业募集的股本金;

  (四)处置资产的收入;

  (五)财政预算安排的偿债资金或其他专项资金;

  (六)最终债务人或其他责任人的其他收入;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二十一条 财政要按规定建立偿债准备金。偿债准备金具体来源: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专项用于偿还政府债务的收入;

  (三)提前收回的政府债务资金或征收的滞纳金;

  (四)国有资产转让收益;

  (五)其他。

  第二十二条 对不能及时偿还到期政府债务的最终债务人及相关责任人,政府债务管理部门可扣减应拨付的税收返还、转移支付或其他资金,抵顶所欠债务或依照法定程序采取其他方式追偿到期债务。

第五章 政府债务风险的防范和化解

  第二十三条 最终债务人应承担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政府债务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要建立健全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业务人员,逐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为防范和化解本区政府债务风险提供有利的组织保障。

  第二十五条政府债务管理部门应建立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专户。对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实行专户存储,有效的加强对债券资金的收支管理。从根本上控制政府债务的总体规模和债务结构,有效的控制债券资金的使用去向,切实发挥债券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 政府债务管理部门应积极筹措、妥善调度资金,既要及时拨付应由财政部门偿还的偿债资金,又要及时拨付工资、保持政府运转、维护社会稳定以及国家政策性支出等其他资金。

第六章 政府债务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政府债务管部门和审计机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政府债务实施监督。审计机关应按国家法律的规定,对政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等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八条 政府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等情况应列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其审计结果作为考核领导干部的依据。对未经审批盲目举借政府债务,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提供担保,或使用和管理政府债务不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对社会稳定带来严重影响的,应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区政府检查监督部门按照有关条例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国家对政府债务管理另有规定的(包括贷款或转贷协议、合同等),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双阳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