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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随机一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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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三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1-08-13 14:22  来源:市场监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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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第三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双阳区晨宇二生鲜超市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双阳区晨宇二生鲜超市销售的韭菜(进购日期:2021年5月5日),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于 2021 年 6 月2 日对双阳区晨宇二生鲜超市实施现场检查。查明该食品经营主体购进该批次不合格品 15.4斤,货值 15.92元;被抽检后未对外出售。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责令该食品经营主体立即暂停销售不合格品,且启动召回程序。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2.行政处罚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于 2021 年 6月2 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双阳区晨宇二生鲜超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于 2021年 7 月23日对其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1.94元;

  2.处以2000.00元人民币罚款;

  以上罚没款合计2011.94元。

  3.排查整改

  经排查,双阳区晨宇二生鲜超市在购进该批次韭菜时未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责令该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已于 2021 年7月1日组织复查验收,该经营者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三)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无

  二、双阳区您作煮火锅城销售的糖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双阳区您作煮火锅城销售的糖蒜(进购日期:2021年3月10日),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于 2021 年 6 月3 日对双阳区您作煮火锅城实施现场检查。查明该食品经营主体购进该批次不合格品2箱,货值 150.00元;糖蒜免费提供给消费者,没有盈利。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责令该食品经营主体立即暂停销售不合格品,且启动召回程序。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2.行政处罚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于 2021 年 6月2 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双阳区您作煮火锅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于 2021年 7 月27日对其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

  2.免予处罚;

  以上罚没款合计30.00元。

  3.排查整改

  经排查,双阳区您作煮火锅城在购进该批次糖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

  (三)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无

  三、双阳区明禹众合粥铺销售的油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

  双阳区明禹众合粥铺销售的油条(制作日期:2021年5月14日),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于 2021 年 6月3日对双阳区明禹众合粥铺实施现场检查。查明该食品经营主体制作该批次不合格品6斤,货值 60.00元;无法取得相关证据证明剩余油条销售情况。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责令该食品经营主体立即暂停销售不合格品,且启动召回程序。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2.行政处罚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于 2021 年 5月27 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双阳区明禹众合粥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于 2021年 7 月27日对其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人民币;

  2.处以20000.00元人民币罚款;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0012.00元。

  3.排查整改

  经排查,双阳区明禹众合粥铺在购进该批次油条的原料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

  (三)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无

  四、双阳区红阳果业果蔬卖场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双阳区红阳果业果蔬卖场销售的韭菜(进购日期:2021年5月4日),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于 2021 年 6 月3日对双阳区红阳果业果蔬卖场实施现场检查。查明该食品经营主体购进该批次不合格品22.2斤,货值17.88元;被抽检后未对外出售。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责令该食品经营主体立即暂停销售不合格品,且启动召回程序。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2.行政处罚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于 2021 年 6月2 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双阳区红阳果业果蔬卖场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于 2021年 7 月23日对其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5.10元;

  2.处以2000.00元人民币罚款;

  以上罚没款合计2005.10元。

  3.排查整改

  经排查,双阳区红阳果业果蔬卖场在购进该批次韭菜时未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责令该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已于 2021 年7月1日组织复查验收,该经营者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三)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无

  五、双阳区万泰市场玉平蔬菜摊床销售的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双阳区万泰市场玉平蔬菜摊床销售的芹菜(进购日期:2021年4月29日),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于 2021 年 6 月4日对双阳区万泰市场玉平蔬菜摊床实施现场检查。查明该食品经营主体购进该批次不合格品5.2斤,货值 9.2元;被抽检后未对外出售。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责令该食品经营主体立即暂停销售不合格品,且启动召回程序。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2.行政处罚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于 2021 年 6月1 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双阳区万泰市场玉平蔬菜摊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于 2021年 7 月23日对其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9.76元;

  2.处以2000.00元人民币罚款;

  以上罚没款合计2019.76元。

  3.排查整改

  经排查,双阳区万泰市场玉平蔬菜摊床在购进该批次芹菜时未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责令该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已于 2021 年6月11日组织复查验收,该经营者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三)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无

  六、双阳区融客隆张宝蔬菜柜台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双阳区融客隆张宝蔬菜柜台销售的韭菜,经检验,腐霉利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于2021年6月4日对双阳区融客隆张宝蔬菜柜台实施现场检查。查明该食品经营主体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食品4.55公斤,货值16.38元;已全部零售完毕。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责令该食品经营主体立即启动召回程序。

  2.行政处罚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于2021年6月4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双阳区融客隆张宝蔬菜柜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于2021年6月 28日对其行政处罚如下:免于处罚。原因如下:双阳区融客隆张宝蔬菜柜台当场可以提供该不合格批次产品的供货商相关手续以及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3.排查整改

  经排查,双阳区融客隆张宝蔬菜柜台在购进该批次韭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责令该食品经营者对不合格批次的农产品进行召回。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已于2021年6月27日组织复查验收,该食品经营者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七、双阳区隆兴源果业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双阳区隆兴源果业销售的标称从徐连国蔬菜批发购进的韭菜,经检验,氧乐果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于2021年 6月 4日对 双阳区隆兴源果业实施现场检查。查明该食品经营主体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食品4kg,货值20元;已全部零售完毕(或填写其他实际情况)。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责令该食品经营主体立即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且启动召回程序。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2.行政处罚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于 2021年 6月4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双阳区隆兴源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于 2021年6月30日对其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非法所得金额 5.6元(大写:伍圆陆角);

  (2)罚款人民币 2000.00元(大写:两仟圆整)。

  3.排查整改

  经排查,双阳区隆兴源果业在购进该批次韭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责令该食 品经营者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积极联系该产品客户,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已于 2021 年6月30日组织复查验收,该食品经营者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八、双阳区超龙商厦小波蔬菜摊床销售的尖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双阳区超龙商厦小波蔬菜摊床销售的尖椒,经检验,杀扑磷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于2021年6月2日对双阳区超龙商厦小波蔬菜摊床实施现场检查。查明该食品经营主体购进该批次不合格尖椒6Kg,货值 60元;已全部零售完毕。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责令该食品经营主体立即启动召回程序。

  2.行政处罚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于2021年5月31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双阳区超龙商厦小波蔬菜摊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于2021年 7月 22日对其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非法所得金额12 元(大写:拾贰圆整);

  (2)罚款人民币 2000 元(大写:两仟圆整)。

  3.排查整改

  经排查,双阳区超龙商厦小波蔬菜摊床在购进该批次 尖椒时未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责令该农产品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并积极联系该产品消费者,对不合格批次的农产品进行召回。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已于 2021 年 7月 22日组织复查验收,该食品经营者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九、双阳区老汪蔬菜商店销售的尖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双阳区老汪蔬菜商店销售的尖椒,经检验,杀扑磷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于2021年6月7日对双阳区老汪蔬菜商店实施现场检查。查明该食品经营主体购进该批次不合格尖椒55Kg,货值440元;已全部批发零售完毕。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责令该食品经营主体立即启动召回程序。

  2.行政处罚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于2021年5月31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双阳区老汪蔬菜商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于2021年 7月 22日对其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非法所得金额220 元(大写:贰佰贰拾圆整);

  (2)罚款人民币 5000 元(大写:伍仟圆整)。

  3.排查整改

  经排查,双阳区老汪蔬菜商店在购进该批次尖椒时未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责令该农产品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并积极联系该产品消费者,对不合格批次的农产品进行召回。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已于 2021 年 7月 22日组织复查验收,该食品经营者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经营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 12315 进行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