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搜 登录| 注册

重大决策预公开

首页 > 政务公开 > 五公开 > 决策公开 > 重大决策预公开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8-02-20 09:28  来源:区经合局
【字体: 打印
 

长双府发〔2018〕3号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精神,规范政府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7〕3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按照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和确立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的要求,坚持尊重市场、竞争优先,立足全局、统筹兼顾,科学谋划、分步实施,依法审查、强化监督的原则,建立并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确保政府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打破地方保护、区域封锁和行业壁垒、企业垄断,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建立并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进一步打造双阳区良好经济环境,为建设长春城市副中心提供有力保障。

  二、科学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一)审查对象。区政府及政府所属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不含驻区部门以及其他派出机构)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政策制定机关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该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自我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二)审查方式。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

  (三)审查标准。要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政策制定机关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四)例外规定。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相关说明要形成文字材料与文件一并归档保存。

  政策制定机关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确保不会排除、限制竞争。

  (五)审查程序。政策制定机关要确定内部审查负责科室和负责人,并制定严格的内部公平竞争审查程序和制度。所制定政策措施经公平竞争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联合制定政策措施的,由牵头起草的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牵头部门应将审查报告和会签文件一并送至其他部门联合发文会签。区政府制定的政策措施,由起草或牵头起草的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政策制定机关内部审查结束后,将出台的正式文件同审查报告一并上报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登记备案。

  三、推动审查制度有序实施

  (一)不断完善机制。区发改局、区政府法制办、区财政局、区经济局、区工商分局等要共同协作,指导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和相关政策措施清理废除工作,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序实施。

  (二)积极稳妥推进。本实施意见印发执行后,政策制定机关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按照要求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确保本部门相关政策措施审查工作稳妥推进。

  (三)有序清理存量。政策制定机关要按照要求,对已经出台的现行有效的政策措施,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进行梳理评估,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

  在审查清理过程中,要充分调查政策措施制定的背景、目的、内容,区分不同情况,把握节奏,逐一审查。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设置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涉及区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提出初步清理意见,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送区政府法制办按有关程序审核上报。

  四、加强执法监管和社会监督

  (一)严格执法监管。区发改局、区经济局、区工商分局作为反垄断执法机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大力查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发现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对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向区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对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区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案件情况和处理建议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政策制定机关要及时纠正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接受社会监督。要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社会参与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推广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拓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社会监督和约束。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通过12358、12315、12312举报平台等举报受理渠道,反映情况及违法线索,相应反垄断执法机构要及时予以处理。

  五、强化各项保障措施

  (一)开展定期评估。对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后出台的政策措施,各政策措施制定机构要在定期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一并对政策措施影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评估。鼓励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探索评估办法和程序。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要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

  (二)强化政策公开。政策制定机关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向社会公开。重大政策出台后,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政策内容。

  (三)深化放管服改革。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及时对接扩权事项、认真梳理扩权要求、严格制定用权制度,不断深入优化服务。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

  (四)加强组织领导。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区政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主管区长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区发改局、区价格监督检查局主要领导为副召集人,其他相关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局,负责全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组织实施,联席会议的组织召集,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全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督导、检查工作落实;采取会议、会商、问询、函调等多种形式开展工作。必要时邀请区政府法律顾问以及相关方面专家参加相关工作。

  政策制定机关要成立公平竞争审查协调机构,确定具体科室负责本单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制定严格的内部审查工作流程、操作方法和相关规则。

  (五)明确责任追究。严格执行《吉林省行政问责办法》(吉政发〔2016〕4号),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的部门、单位要进行严肃处理。对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

  2018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