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长双食药监食行罚〔2017〕024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 况 | 个人 | 姓名 | 王春萍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单位 | 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法人(负责人)姓名 |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取得《吉林省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 | |||
行政处罚内容 | 1.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二十九元六角;2. 罚款人民币二千元。 | |||
行政处罚依据 | 依据《吉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小作坊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 | |||
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7年9月7日 | |||
其他应予公示信息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