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双农〔2022〕55号
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局内公平竞争审查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公平竞争内部审核工作机制,请遵照实施。
一、审查范围
局机关各科室和直属单位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竟争。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或出台。
二、审查主体及程序
按照“谁起草、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局机关各科
室和直属单位在起草相关政策措施时,应当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见附件1)识别拟出台的政策措施是否属于审查对象,针对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各科室和直属单位应严格对照审查标准和审查要求进行初审,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附件2),同拟发文件原文一并报局政策法规科复核。
与其他单位联合发文的政策措施,属我局牵头实施的,由承办科室(单位)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属其他部门(单位)牵头实施的,由牵头部门(单位)负责公平竞争审查。
代区政府拟订、以区政府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由承办科室(单位)负责公平竟争审查。
局政策法规科负责政策措施公平竟争审查的指导、复核和统计上报工作,出具复核意见前应当征求局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
局办公室把好公文审核关,对应当进行公平竟争审查而未审查的政策措施文件退回文件起草科室(单位),告知文件起草科室(单位)先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后方可继续行文。
三、审查标准
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一)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二)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减免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四)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各科室、单位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五)例外规定
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竟争的
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制定科室、单位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政策制定科室、单位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四、审查结果
局政策法规科受理政策措施制定科室(单位)报送的审查材料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在《公平竟争审查表》中反馈复核意见。复核通过的,经局主要领导签字,盖局公章后可以出台;未通过的,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
局政策法规科出具复核意见的《公平竞争审查表》,由政策措施制定科室(单位)、政策法规科和办公室存档备查。
五、相关要求
一是落实责任主体。农业农村局分管领导为公平竞争
审査工作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局政策法规科为承办机构。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为公平竞争内部审査责任主体。
二是加强执法监督。对涉嫌违反公平竟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举报,由各相关科室或直属单位及时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局政策法规科备案。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查实后要追究相关责任。
三是提高思想认识。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应增强对公平竟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反垄断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
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整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请务必高度重视,认真执行相关规定。
附件:
1.《公平竞争审査制度实施细则》
2.《公平竟争审查表》
3.《公平竞争审查流程图》
长春市双阳区农业农村局
2022年11月7日
附件:
附件1: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doc 附件2:长春市农业农村局公平竞争审查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