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长环责改〔2026〕SY21号
当事人名称:长春市广润水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12MA17ER0U03
地址: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政务服务中心607室)
我局于2026年7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污水处理前端进水管道井溢流后,未采取围堵、抽运等应急措施,致使部分未经处理污水通过厂区边沟直接流入奢岭河,也未向当地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长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性且符合双人执法,证据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7月13日提供;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7张,证明长春市广润水务有限公司污水溢流后,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部分污水直排的违法事实,证据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7月13日提供;
3.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长春市广润水务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污水溢流后,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部分污水直排的违法事实,证据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7月14日提供;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长春市广润水务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据由长春市广润水务有限公司于2026年7月14日提供;
5.法定代表人证明书1份、授权委托书2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长春市广润水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据由长春市广润水务有限公司于2026年7月14日提供;
6.《长春市广润水务有限公司(奢岭污水处理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复印件1份(7页),证明长春市广润水务有限公司已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证据由长春市广润水务有限公司于2026年7月14日提供;
7.《关于长春市广润水务有限公司(奢岭污水处理厂)北线生化池停产的申请报告》复印件1份、《长春市广润水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1份、《关于长春市广润水务有限公司(奢岭污水处理厂)北线生化池设备设施维修的申请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长春市广润水务有限公司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证据由长春市广润水务有限公司于2026年7月14日提供;
8.《长春市奢岭污水处理厂环境影响报告书》复印件1份(2页),证明长春市广润水务有限公司奢岭污水处理厂废水中污染物种类,证据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7月21日提供;
9.《关于长春市广润水务有限公司排放水污染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的咨询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长春市广润水务有限公司对直排入河的污水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开展生态损害赔偿,证据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9月7日提供;
10.《企业类型情况说明》1份、《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证(适用单位缴费人)》1份,证明长春市广润水务有限公司企业规模,证据由长春市广润水务有限公司于2026年9月9日提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落实应急预案内容,发生突发事件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应急措施。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0月16日
初审:李冬梅 复审:刘先伟 终审:刘国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