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长环责改〔2026〕SY19号
当事人名称:长春市双阳区石缘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景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127561888240
地址:长春市双阳区太平镇将军村四社
我局于2026年7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法报批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水稳料搅拌生产线。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长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性且符合双人执法,证据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7月28日提供;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4张,证明现场检查时长春市双阳区石缘矿业有限公司新建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违法事实,证据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7月28日提供;
3、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长春市双阳区石缘矿业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新建水稳料搅拌生产线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违法事实,证据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7月28日提供;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长春市双阳区石缘矿业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据由长春市双阳区石缘矿业有限公司于2026年7月28日提供;
5、法定代表人证明书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长春市双阳区石缘矿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据由长春市双阳区石缘矿业有限公司于2026年7月28日提供;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复印件1份2页,证明长春市双阳区石缘矿业有限公司新建项目应报批环评文件等级为报告表,证据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7月28日提供;
7、企业类型情况说明1份,证明长春市双阳区石缘矿业有限公司企业规模,证据由长春市双阳区石缘矿业有限公司于2026年7月28日提供;
8、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7月28日提供的《关于长春市双阳区太平镇小北沟建筑石料用灰岩矿扩建项目环境影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1份、长春市双阳区石缘矿业有限公司于2026年7月28日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复印件1份,证明长春市双阳区石缘矿业有限公司原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内容、审批、验收情况;
9、《评估报告书》1份、证明长春市双阳区石缘矿业有限公司新建项目总投资额,证据由长春市双阳区石缘矿业有限公司于2026年7月31日提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关于“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水稳料搅拌生产线建设。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0月8日
初审:李冬梅 复审:刘先伟 终审:刘国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