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长环责改〔2026〕SY20号
当事人名称:长春市双阳区升辉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尹晓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12MA17MT960X
地址:长春市双阳区山河街道东升村七社
我局于2026年7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连接畜禽粪污储池的管道泄漏不能正常运行,导致畜禽粪污流出场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长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性且符合双人执法,证据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7月22日提供;
2.长春市生态环境局提供2026年7月2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2026年7月2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现场检查时长春市双阳区升辉养殖有限公司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导致畜禽粪污流出场区的违法事实;
3.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长春市双阳区升辉养殖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以及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导致畜禽粪污流出场区的违法事实,证据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7月24日提供;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长春市双阳区升辉养殖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据由长春市双阳区升辉养殖有限公司于2026年7月24日提供;
5.法定代表人证明书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2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据由长春市双阳区升辉养殖有限公司于2026年7月24日提供;
6.《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927号)复印件1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1份,证明长春市双阳区升辉养殖有限公司属于规模化养殖,证据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7月24日提供;
7.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7月24日提供企查查网站企业基本信息截图1份、长春市双阳区升辉养殖有限公司于2026年8月7日提供《企业类型情况说明》1份,证明企业规模;
8.2026年7月2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再次检查时,长春市双阳区升辉养殖有限公司已将流出厂区的粪污清理完毕的事实,证据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7月27日提供;
9.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复印件1份,证明长春市双阳区升辉养殖有限公司存在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导致畜禽粪污流出场区的违法事实及清理情况,证据由长春市双阳区升辉养殖有限公司于2026年7月28日提供;
10.《关于长春市双阳区升辉养殖有限公司畜禽粪污泄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的专家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长春市双阳区升辉养殖有限公司已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证据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8月13日提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关于“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加强管理,保证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正常运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0月9日
初审:李冬梅 复审:刘先伟 终审:刘国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