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环不罚〔2026〕SY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20112MA14UE6K6R
地址:双阳区泰富嘉园B区13栋101门市
经营者:徐诚
公民身份号码: 220***************
我局于 2026 年 6 月 22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在经营过程中使用高音喇叭进行广告宣传活动,对周围居民生活环境造成影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长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性且符合双人执法,证据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6月22日提供;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视频1条、现场照片2张,证明现场检查时双阳区9果果果生鲜超市使用高音喇叭进行广告宣传的违法事实,证据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6月22日提供;
3.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双阳区9果果果生鲜超市的基本情况和使用高音喇叭进行广告宣传的违法事实,证据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6月22日提供;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双阳区9果果果生鲜超市主体资格,证据由双阳区9果果果生鲜超市于2026年6月22日提供;
5.经营者证明书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2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经营者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据由双阳区9果果果生鲜超市于2026年6月22日提供;
6.现场整改照片1张,证明双阳区9果果果生鲜超市现场立即停止使用高音喇叭进行广告宣传的事实,证据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6月22日提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关于“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10月8日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长环不罚告〔2026〕SY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截至2026年10月14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举行听证的要求,视为你(单位)放弃此权利。
鉴于你(单位)初次违法,经我局执法人员释法明理后能够立即改正,并保证不再使用高音喇叭进行广告宣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项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关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轻微违法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停止使用高音喇叭进行广告宣传,如需开展商业宣传活动,应通过张贴海报、电子显示屏等低噪声方式,确保不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2.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充分认识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进行广告宣传属于违法行为,指定专人负责经营活动中的噪声管控,规范经营行为,自觉做到依法经营、文明经营;
3.如再发生类似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罚,并可能面临责令停业等更严厉处罚。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0月15日
初审:李冬梅 复审:刘先伟 终审:刘国东